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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7417 |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26〕6号 | 发文时间:2026-06-12 | |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沁源县;进一步;强化;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 |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源县进一步强化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6-17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县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各煤矿:
《沁源县进一步强化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进一步强化煤矿复工复产验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我县“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6〕68号)、《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6号)及长治市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规范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标准从高、程序从严、责任从实。实行全系统排查、全数据核查、全流程签字、全环节把关,做到不安全不复工、不合格不复产、不承诺不验收。
(二)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严守安全红线,绝不冒险复产。
2.彻底整改,隐患不消除不验收、不复工复产。
3.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到人到岗。
4.动真碰硬,从严问责,失职渎职必追责。
二、适用范围与组织领导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因“5·22”事故全面停工停产的所有煤矿。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沁源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 淘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胡海鹰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骨干,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验收、报批报备、文书下达及归档管理。
三、验收依据
(一)《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
(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
(三)《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6号)
(四)《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试行)》(晋安办发〔2024〕106号)
(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6〕68号)
(六)《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长政函〔2026〕55号)
四、停工停产报告与整顿要求
(一)报告制度
煤矿停工停产后,须及时向上一级主体企业、县应急管理局以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处报告停工停产事由、期限、管控措施等信息。
(二)整顿方案
复工复产前,煤矿须制定专项整顿方案,报上一级主体企业批准(无主体企业的,由本矿批准),明确整顿内容、整改时限、安全保障措施。整顿期间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擅自组织建设或生产。
(三)承诺制度
煤矿申请验收前,须签订《沁源县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不存在隐蔽工作面、超层越界开采、监控系统造假、违规转包分包、入井不携带定位卡、瓦斯抽采违规等六类违法行为。经查实承诺内容不实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四)复工复产前置基础条件
将以下四项作为复工复产验收的前置基础条件,任何一项不合格一律不予通过验收:隐蔽工作面排查到位;假图纸核查到位;假监控整治彻底;人员未携带定位卡下井治理完成。
五、八条硬措施专项落实要求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责任不落实、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事故的,依法从严追责。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煤矿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从严倒查主要负责人责任。验收组须包含行业专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作业现场。重大隐患实行销号管理、动态清零。鼓励各煤矿企业安装出入井人员管控系统,实现活动轨迹动态监测。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承诺书中列明的六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顶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行为。通过人员定位数据、用电量、风量、产量、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等多因素比对,深挖隐蔽工作面。发现越界开采的,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并通知公安停供炸药、电力限电。3个月内出现2次重大隐患的,提请关闭。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将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推动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结果常态化。对普查工作不落实、质量不高、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治理措施不落实对安全生产造成现实威胁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一切作业,采取措施查明并彻底治理。复工复产前,煤矿须编制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方案,经主体企业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验收。凡方案照搬照抄、脱离实际、无法执行的,一律不予验收。
(五)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1.“五职”矿长须具备煤矿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10年以上一线经历;“五科”技术人员须为煤矿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一线经历。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每年接受专门安全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全面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入井人员须熟知避灾路线、熟练使用自救器。煤矿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总工程师决策权,纳入责任制考核。推行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对不能正常履职的立即调整岗位。
2.组织对全县所有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及全体从业人员分层分类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并组织针对性考试。考试重点包括事故安全认知、法定责任履行、重大安全隐患辨识、“八条硬措施”、隐患防范要点、整改技术要求、煤矿安全六大系统、岗位操作规程等,实行不限时闭卷考试。其中,矿长、总工程师加试独立手绘井下示意图,与官方图纸比对核查,严堵隐蔽工程漏洞。考核由专家评分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煤矿复工复产重要依据,不合格不得复工。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复工复产验收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验收程序违反规定、降低标准的,一律推倒重来并严肃追责。
(七)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复工复产验收过程中,凡涉及需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八处审核同意的事项,未经审核通过的,一律不予验收通过。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报。对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及时介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须完成智能化改造后方可复产。验收前须组织全员观看相关事故警示教育片,集中召开“收心会”,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
六、现场核查内容
验收组应逐系统、逐设备、逐数据核查以下内容:
(一)通风系统、瓦斯治理:应落实通风设施专项检查制度,检查主要通风机双回路供电、自动切换保障情况;严格审查瓦斯抽采系统运行能力,确保抽采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应抽尽抽,抽采达标;若地质条件不清、瓦斯参数不明、风险未研判,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二)供电系统、机电设备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主风机、主提升、主排水、压风等关键设备运行情况,以及采煤设备、掘进装备投入情况。运输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好。煤矿的矿井变电站、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副提升等重要设备上是否加装智能用电融合终端,实时监测煤矿重要设备的电流、电压、负载等主要数据变化。
(三)安全监控、人员定位、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以及电子封条安装及运行状态:摄像头须保持清洁、无遮挡、无屏蔽,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若发现摄像头被遮挡、移位,传感器被屏蔽,电子封条被破坏或未联通的,一律视为监控造假,不予验收。
(四)图纸资料、密闭数量、产量、入井人数、探放水、瓦斯抽采等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对井下每一处闭墙逐一核查认定其状态与施工质量,探明闭墙后方地质、瓦斯、积水等相关情况。
(五)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老空水治理:应严格审查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区域、应力集中区域、废弃巷道等风险点的普查报告及动态更新情况;若地质条件不清、瓦斯参数不明、风险未研判,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七、验收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签字”的程序执行。
(一)企业自查自改
煤矿完成整改、隐患排查和全员培训后,经上一级主体企业(或本矿)验收合格,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矿井基础条件说明(分采区说明作业点面情况、围绕风量、用电量、运输量、瓦斯涌出量、用水量、火工品使用、图纸资料等关键指标;企业自查井下所有闭墙状态与施工质量,闭墙后方地质、瓦斯、积水等相关情况)。
(二)县级组织验收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组(含专家)开展现场验收,逐项核查、逐项签字、全程留痕。
(三)审核签字与批准
根据矿井停产原因及隐患情形,分类执行签字审批流程:
情形一:企业自行安排停工停产(不包括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工停产的情形)达10日及以上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1.现场验收组组长签字;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3.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
4.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情形二:对于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的。
1.现场验收组组长签字;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3.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八处审核签字;
5.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验收过程中发现承诺书所涉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中止验收程序,退回申请,并依法启动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主体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程序。
(四)下达复工通知
由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煤矿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
(五)抽查检查
1.对验收通过复工复产的煤矿,由县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比例开展抽查检查。
2.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推倒重来并启动责任倒查追责程序:
(1)验收程序违反规定或程序严重缺失的;
(2)降低验收标准、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等关键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3)验收结论签字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
(4)承诺书所涉严重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5)第三方报告存在虚假结论的。
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
八、“三不复产”情形
严格执行“证照不齐不复产、条件不具备不复产、措施不落实不复产”要求。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验收、不准复产:
(一)承诺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
(二)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
(三)通风、监控、瓦斯抽采等关键系统不达标;
(四)图纸资料造假或数据不真实;
(五)专家评估认定不安全;
(六)从业人员素质不满足硬措施要求。
九、责任落实与工作要求
(一)责任压实
1.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到岗履职,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验收工作责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依法倒查追责。
3.监督管理责任:复工后,煤矿监管专员开展高频巡查,必要时驻矿盯守。
4.部门联动责任:发现超层越界等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未依法查处的,不得下达复工通知。
(二)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将复工复产验收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从严从实,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走过场。全流程留痕,相关资料永久存档。严肃追责问责,对失职渎职的从严从重处理。
2.本次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与煤矿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联动,纳入专项整治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结合202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活动主题,在验收过程中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确保验收工作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频共振。
十、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附件3山西省井工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2026版).docx
附件4山西省井工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2026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