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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沁源县档案局副局长李丽莉谈“纪念档案法颁布31周年”
  • 时间:2018-06-11
  • 嘉宾:李丽莉
  • 摘要:档案见证社会发展,档案见证改革开放。档案承载历史,档案延续文明。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到沁源县人民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来互动交流。6月9日是国际档案日,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县档案局副局长李丽莉,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李局长将与大家进...

访谈内容

沁源县档案局副局长李丽莉谈“纪念档案法颁布31周年”

主持人:档案见证社会发展,档案见证改革开放。档案承载历史,档案延续文明。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到沁源县人民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来互动交流。6月9日是国际档案日,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县档案局副局长李丽莉,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李局长将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李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们进行交流沟通。首先,我代表县档案局全体人员,感谢广大网民朋友长期以来对档案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先给广大观众朋友普及一下这个概念:6.9国际档案日,是指1948年6月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成立了国际档案理事会,2007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决定将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的这一天,也就是每年的6月9日作为国际档案日。

主持人:李局长,欢迎您的到来。现在有热心网友轻舞飞扬问,在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哪些行为是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李局长:大家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十三种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有这十三种档案违法行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主持人:李局长您好,有网友旧歌如梦中问,目前立档单位易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李局长:主要有以下四点:(1)不建档。这种行为容易发生在那些严重缺乏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领导人所在、所辖的单位。这一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了《档案法》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二是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档案,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不开展档案工作等;三是行为结果是妨碍了档案的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建立,使单位工作和国家档案事业受到损失;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主体是单位的负责人;五是不建档行为一般出自过失,但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则属于故意。

(2)不归档。这种违法行为多发生生在档案管理混乱的单位,容易发生在重要的专业和职能部门及与文件产生有关的人员中。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

一是侵犯了国家立卷归档制度;

二是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但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行为则是有作为;

三是行为结果是造成应归档材料的流失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危害;

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也有的是单位;

五是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行为一般出自过失,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的行为则是出自故意。

(3)违反安全保管制度造成档案损失。这种违法行为多发生在档案保管条件差、主管领导或档案人员责任心差的单位。这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的是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二是行为方式一般是不作为;三是行为结果是造成档案各种形式的损害、损毁,如火灾、霉变、虫害、被盗等;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事故单位的领导或档案工作人员;五是违法行为一般出于过失,但严重的失职行为和玩忽职守,则是出于间接故意。

(4)擅自销毁或不按规定程序销毁档案。这种行为多发生在档案管理不严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甚至发生在档案保管部门和档案人员中,有的则是发生在与档案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中,由于监销不严造成档案在销毁过程中流失、泄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

一是侵犯了《档案法》和国家关于销毁档案的规定;

二是行为方式是违规操作,一般出自过失,但有的是出于故意;

三是行为结果是致使档案未经鉴定或未经审批而被销毁,造成档案和单位工作的损失,或造成档案流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失密问题;

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参加监销的人员。

主持人:触犯《刑法》的档案犯罪行为有哪些?

李局长:《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持人:网友“白衣+沽酒”问利用者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应禁止哪些行为?

李局长:应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和复制档案。

主持人:网友夜未央问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李局长:《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主持人:网友&西瓜君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单位和个人罚款数额如何规定?

李局长:根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第三款(涂改、伪造档案)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非常感谢李局长百忙之中做客我们的演播室,与网友们进行互动交流,谢谢李局长!

李局长:谢谢主持人,感谢“在线访谈”栏目给了我们一个与网友交流的机会,欢迎广大网友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