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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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融媒体中心
黄河中上游沁河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秋风吹过,新栽种的小树苗轻轻摇曳。
“这片刚种植不久的小树林是咱们法院办理的一个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期间。我们在判决中还要求其缴纳了18万元的生态修复金,并利用这笔资金引入了第三方专业修复机构,在沁河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进行专职补植复绿的指导、栽种、巡查等,以确保树木的成活率,更好地修复生态环境。”沁源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红丽说。
沁源县境内沁河系黄河一级支流,野生植物种类有百余科 965种,天然林 114万亩,树种 130 余种,林木蓄积量 58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接近 60%,居全省之首,是山西省“油松”之乡,全国天然林保护重点县,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限制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近年来,沁源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以黄河中上游沁河流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为统领的生态保护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2024年6月,由长治中院、沁源县政府、沁源县人民法院及湿地公园联合设立黄河中上游沁河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也是长治市两级人民法院在环资审判工作中的一项创新,其中生态修复面积大约1000亩,主要作用是在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中,除了追究被告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以外,还要求其按照破坏环境资源的价值,在原生态环境无法还原时,实施异地补植复绿,替代性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就是要求被告人在修复基地进行树木种植,履行环境修复的义务,从而达到“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修复效果,为生态环境增添新绿。
这片树林种植者正是此前的盗伐林木者,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连某雇佣被告人黄某在山西省霍州市太岳山森林经营局某某林场完成整枝、堆垛、清林等工作时,在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和抚育时间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黄某安排蒋某某、罗某某、唐某等工人砍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 125.0854立方米。经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评估,生态修复费用为188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沁源县人民法院考虑到被破坏地位于山上林场,如若缺少树木,存在着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壤侵蚀等风险,若判处被告人实刑,待被告人刑期执行完毕后再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既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也会增加生态环境被破坏地的安全风险。同时被告人也表明自己会积极履行异地补种义务,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并积极主动缴纳了修复保证金 188800元,县人民法院便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给被告人预留异地补种时间,同时规定完成异地补种时间以及保证成活率期限。
“今后一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从违法者到绿化者,被告人在第三方工作人员的专业指导下,完成了补植复绿。
“推动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最终目标,我们都是鼓励和引导被告采取异地补植复绿这种替代性的补偿方式,这样不仅避免了个案修复场地的寻找和安排,使裁判结果执行到位,也更好地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孙红丽说。
早在2022年6月,经山西省高院批准设立灵空山人民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并实质化运行,也是长治市第一家环境资源法庭,与其他基层法庭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构,实行“三审合一”,即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不再按照民事、行政、刑事的案件类型交由不同审判庭审理,而是交由专业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统一审理,不仅有利于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还可以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
除沁源外,长治市的沁县、屯留、平顺和临汾市的霍州、洪洞、古县、安泽以及晋中市平遥、介休、灵石的环资案件,也由沁源县灵空山人民法庭集中管辖审理,同时在沁河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统一进行异地补植复绿。截至目前,灵空山人民法庭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65件,追缴生态修复资金1850余万元。
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也始终将普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沁河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除生态修复功能,还设有成果展示馆,可以起到成果展示、警示教育和自然科普的作用。
成果展示馆内有褐马鸡、黑鹳、野大豆、刺五加等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标本,都是濒危的一些物种,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直观地了解到野生动物的种类和习性,达到对来往的游客进行生物科普的目的。同时,在世界地球日、全国保护日等,组织开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宣传活动,通过讲述典型案例,以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警示教育社会公众,这也是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设立的意义所在。
“以司法之力护佑绿水青山,沁源法院将以黄河中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为抓手,按照‘团队专业化、审判多元化、保护特色化’的思路,依托灵空山人民法庭和‘沁河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不断推动环资审判工作创新和发展,及时有效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孙红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