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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6867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5〕2号 发文时间2025-04-11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04-17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4-11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源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深刻汲取案件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并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深刻汲取案件教训,时刻警惕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回潮,始终坚持高压打击、严厉查处、彻底整改的工作力度,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稳定,持续巩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良好态势。

    (二)深入开展攻坚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制止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彻底关闭非法开采的坑口(浅表层煤、铝土矿)、井口、巷道,及时移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人员,形成“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深化攻坚行动工作成果,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动态巡查与突查督导共同发力、主动发现与群众举报紧密结合、查处报告与责任追究同步落实,机构完善与制度建设及时跟进,确保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抓长抓常,形成常态化长效机制。

(四)纵深推进“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工作,严格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打防管控”一体推进,严厉打击整治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洗煤厂、焦化厂及重点矿区、私挖滥采重点监控区周边小工厂、养殖场、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存在露头煤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分管负责人,县财政局、发改和科技局、应急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水利局、市监局、交通局、司法局、公路段、融媒体中心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工作专班。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吉鸿飞兼任。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好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宣传发动、线索排查、信息共享、打击整治、督导检查、建章立制等日常各项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遇重大问题提交专班集体研究。

(二)各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对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查处,查处合法矿山企业的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组织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破坏量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将非法采矿坑口信息传递所属乡政府,并督促其落实取缔矿井“六条标准”及监管责任,按省政府确定的取缔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沙霸”“矿霸”的黑恶犯罪线索及时查处。

检察院:负责及时受理县公安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法院:负责及时审理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

财政局:负责打击非法采矿罚没票据的提供;及时足额拨付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经费;非法采矿举报奖励资金的落实兑现;对非法矿产品的处置。

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对非法采矿案件所涉及的矿产品价格进行认定,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结论。

应急局: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超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能源局:加强煤炭行业相关管理工作,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私挖滥采行为及时制止,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私挖滥采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设施农业企业、种养殖企业及合作社的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设施农业企业、种养殖企业及合作社以建设、生产、运输等名义从事私挖滥采行为的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加强对农用机械的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私挖滥采活动。

林草局:负责全县非法采矿、违法占地涉及毁林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县有林区域的巡查、检查,对私挖滥采造成林木、林(草)地毁坏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对非法采矿行为引发的毁林案件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立案查处。

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结合河长制工作,各级河长与护河员在开展日常巡河工作中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立案查处。

市监局:负责查处涉矿企业无证无照生产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加工矿产品点,查封、扣押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设施;依法取缔非法矿产品转运场所。

交通局:加强对县、乡道公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外开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或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开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销售牟利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司法局:提供自然资源领域法律咨询。

公路段:加强对国、省道公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外开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或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开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销售牟利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供电公司:依托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重点矿区、私挖滥采易发区周边小工厂、养殖场、家户院落等隐蔽场所不明原因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用电量不正常增加、夜晚用电显著多于白天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终止供电。

融媒体中心:抓好百日攻坚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主体责任,乡镇长是所辖区域自然资源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乡镇打击非法采矿领导机构,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村级责任,搞好宣传教育,完善追究机制;对辖区非法采矿点进行排查摸底,建档管理,并责成专人监管;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每周对辖区全面巡查不少于一次;对查获的非法采矿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处理;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占地问题要及时配合进行制止、上报。

各行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所在村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非法采矿、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做好政策宣传,做到宣传到户、宣讲到人。

四、主要任务

从即日起开始,集中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县开展滚动式、地毯式、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研究制定本区域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启动攻坚行动,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在攻坚行动基础上,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坚持,形成长效机制,持续严厉打击,不断巩固和提升工作成效;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10日)

1、村级摸底自查。各乡镇、村是本次攻坚行动全面排查摸底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行政村要迅速组建排查摸底队伍,由村委主任亲自带队,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7日,集中一周的时间,逐村(自然村)、逐沟、逐矿对本辖区内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开展全方位摸底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漏死角,排查人员要填写排查记录,形成问题清单,村委主任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核实签字,盖章后于2025年4月18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全面复查。各乡镇要根据各行政村报回的问题清单,组织力量、责成专人,从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25日,集中一周的时间对问题清单进行全面复核,如发现非法违法开采现象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复核完毕后,形成本乡镇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部门联动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利用10天时间,对问题清单涉及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复核,同时结合日常监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卫片执法、上级督察、领导批办等方面情况,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形成全县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清单、责任分解表及整改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

(二)深入集中整治(2025年5月11日—2025年7月11日)

1、乡镇分类整治。各乡镇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列入全县重点整治范围的问题,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全力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列入全县重点整治范围的一般问题,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坚持立行立改和边查边改,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

2、部门联动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密切配合,对照全县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按照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协调联动开展整治工作。做到该查处的从严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深入排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的“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线索,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3、强化恢复治理。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破坏和损毁的,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所属乡镇监督其按相关要求进行恢复治理,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治理的,由所属乡镇、村进行综合治理,所需费用由相关监管部门和县财政酌情解决。

(三)持续深化巩固(长期坚持)

排查整治结束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利用两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前期排查是否全面、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查处移送是否到位、问责处理是否到位,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和“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问题是否深挖彻查、是否存在新的非法违法采矿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狠抓整改,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一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督察检查、有奖举报等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不断深化巩固整治成效。

县政府将成立联合督查组,持续对各乡镇整治成效开展督导检查验收,对发现的整治不到位问题,督促严格按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

凡整治工作期间应排漏排、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属地新发生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要参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决定》(晋发〔2021〕24号),党政同责,严肃处理。村级干部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相关案件教训,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排查整治。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好全县安全生产大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牢牢扛起监管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多方协同,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次攻坚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与自然资源、公安、能源、应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水利、交通、公路、电力等部门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发现非法违法采矿问题要及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处置,自然资源部门要限期将处置情况书面反馈移送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通力合作、同向发力。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非法采矿的犯罪线索,公安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正常履行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极易出现反复,必须长期坚持,“百日攻坚”结束后转入常态化工作。各乡镇要进一步细化监管区域,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事前防范、提前预警;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优势,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区域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对历史上易发、频发非法违法采矿的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监管格局,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全力维护好全县矿产资源秩序安全稳定大局。

    附件:沁源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隐患排查报表.docx

解读链接: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