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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8599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5〕11号 发文时间2025-07-21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沁源县;节约用水;“三同时” ; 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节约用水“三同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07-22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节约用水“三同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7-21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源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沁源县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源县全县范围内需要取用水(包括公共供水、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水利局承担全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工作。县发改、工信、住建、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约用水“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报送县水利局备案。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

第六条 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计的内容。

核准类建设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

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需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工程项目及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评价内容,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中应包含节水专篇。

凡项目建设单位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可将节水评价与其合并编制、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县水利局应当参加验收。

第九条 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接水。

第十二条 根据《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公布淘汰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未按规定建设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链接:图文解读 《沁源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