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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6951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4〕3号 | 发文时间:2024-01-15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2-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9年1月1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降低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轻空气质量恶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根据“环境质量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三)坚持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四)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五)坚持区域联动、统一预警。纳入汾渭平原城市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污染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沁源县突发总体应急预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等相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沁源县辖区内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即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沁源县突发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全县突发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 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
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局长任执行指挥的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宣传部、经开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体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局、县市监局、县能源局、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发展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公路段、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于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3 预警
3.1 预警启动
(1)发布时间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依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
(2)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需要启动预警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依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由执行指挥批准执行的同时向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告知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县政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及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2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在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升级(或降级)的预警信息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预警调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3.3 区域应急联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汾渭平原城市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的预警信息,当预测区域内有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4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4.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当发布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和响应级别。当接到市生态环境局区域预警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
4.1.1 Ⅲ级响应
黄色预警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0%。
4.1.2 Ⅱ级响应
橙色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4.1.3 Ⅰ级响应
红色预警时,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4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2 响应流程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通知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根据应急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 应急减排措施的制定
4.3.1 减排核算
减排基数为上年年排放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年排放基数和各级别减排比例数据,由专家团队根据源清单进行核算。
4.3.2 减排清单
(1)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规范填报内容。
(2)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况纳入。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3)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实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4.3.3 一厂一策
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工业企业均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所有企业均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3.4 分级管控
根据国家及省、市要求,县区内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国家、省、市行业绩效分级管控要求中未涉及的行业,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鼓励用车大户以及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均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
4.3.5 严防“一刀切”
应急预案的修订,应结合本地实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按照市大气办工作要求,细化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一厂一策”工作内容,严防“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4.4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紧急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党政负责人报告,并提请党政负责人在岗指挥。同时,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并结合实际,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
4.5 监督检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对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进行督查。
4.6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即终止。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通知应急终止,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4.7.3 应急终止后续工作
(1)应急终止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成员单位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等工作,并继续开展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
(2)全面检查和维护大气监测设施设备,清点物资消耗并及时补充,维护保养补充应急设备、设施和仪器。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开展全过程评估,分析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设置是否合理,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方案制定执行是否科学、实用、到位,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是否满足需要等。
(4)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和评估。
5.2 信息报送
发布预警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发布后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县应急指挥部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预警措施等;续报在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发布后的半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等;终报应在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的半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时间、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等。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7: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要确保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全力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方面产生的费用。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指挥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方式和媒体,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信息传输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等数据,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AQI(Air Quality Index 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总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控制项目。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1月18日印发的《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7.3 预案解释部门
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2、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示意图
3、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4、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及启动条件
5、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分级响应措施
解读链接:图文解读《沁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