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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8909 | |
发文字号:沁政通字〔2021〕5号 | 发文时间:2021-04-07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沁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沁河流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的 通 告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4-12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县境内的沁河流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沁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沁河干流河段以及所属一级支流紫红河、白狐窑河、狼尾河、青龙河、柏子河的干流河段。
(二)禁渔期。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二、具体办法
(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将在沁河干流以及所属一级支流河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禁渔期内举报电话:110 0355-7838540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