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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3697
发文字号沁政发〔2020〕18号 发文时间2020-04-20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标题关于做好2020年“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0-04-21

关于做好2020年“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抓好我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互促共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重在解决污染,必须坚持分类处置,通过整合、提升、治理,变散为整,变乱为治,变污为绿,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稳定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增收。 

  (一)界定标准 

  “散乱污”企业是指生产工艺简单,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基本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简陋,环境污染严重,无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 

  (二)整治重点 

  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煤炭洗选和存储,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行业制造加工企业,或在当地形成产业集聚但缺乏规划、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企业群。 

  (三)分类处置 

  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先停后治、分类处置”的原则,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处置方案,该搬迁的搬迁,该改造的改造,该关停的关停。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要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简陋,且在原址不具备改造升级、继续生产条件的,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坚决取缔。 

  2.提升改造类。对于符合规划布局,经过整治提升还可以继续在原址生产的“散乱污”企业,留出整改时间,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照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 

  3.整合搬迁类。对于在当地吸纳就业人数多,布局分散但已形成特色产业的企业,要科学规划布局,高标准建设特色园区,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并在整合过程中实现产业、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综合施策推动“散乱污”企业发展 

  (一)加强规划引导,解决“散”的问题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区域行业内“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空间优化”的原则,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企业向规范化、集约化发展。 

  (二)推动产业升级,解决“乱”的问题 

  坚持高质量发展,高起点设定项目准入类别,引导企业由低端、粗放、污染产业向“专精特新”发展,高标准整合提升,推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严格治理标准,解决“污”的问题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提升改造项目执行先进排放标准,大力推进绿色工厂建设,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促进废弃物的有效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从能源供给、生产制造到废弃物处理等生产全过程的清洁化。 

  三、工作职责和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的原则,制定本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要做到底数清、任务明、政策实、目标准。 

  生态环境、工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市场、应急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认真做好排查、汇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临现场指导,成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切实有效的整治工作机制,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巩固和深化大气污染整治成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防止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各部门要在4月30日前,将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工作方案上报沁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及新增“散乱污”企业相关资料。 

  政府联系人:程峰         

  联系电话:15034518858  0355—7849708 

  邮    箱:qyxzfbmsk@163.com、qyxhjjcdd@163.com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