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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44314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7〕33号 发文时间2017-11-13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产业扶贫、实施意见
标题关于推进产业扶贫确保稳定脱贫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扶贫 发布日期2017-11-13

关于推进产业扶贫确保稳定脱贫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1-13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产业扶贫是实现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为进一步加大我县产业扶贫力度,增强绿色农业产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辐射带动力,有效拓宽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致富渠道,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结合县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紧紧抓住产业扶贫这个根本,引导贫困户大力发展产业,积极参与产业扶贫项目,构建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促进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确保我县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依托我县生态资源优势,综合考虑各乡镇区位差异、产业基础和市场条件等因素,找准产业扶贫切入点,积极培育发展优势比较明显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 

  坚持市场导向。适应市场多样化、优质化的需求,大力发展绿色农业,推动发展优质、安全、成熟、高效的农业产业,强化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效益。 

  坚持自愿参与。鼓励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采取企业(合作社)带动、自主创业、合作协同、政府支持的办法,密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使贫困户参与、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实现稳定脱贫、持续增收。 

  三、扶持对象 

  (一)贫困户。全县2015年底精准识别的3999户8062名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然减员、调整出列的除外)。 

  (二)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发展有带动作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推进措施 

  (一)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围绕全县绿色农业产业布局和区域特点,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一批扶贫产业。 

  1.发展重点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马铃薯、中药材、食用菌、小杂粮、草莓、蔬菜、干果、苗木、花卉等特色种植业,大力支持肉驴、肉牛、黑山羊、禽类、生猪等健康养殖业,引导发展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健康养生等乡村旅游业,鼓励参与农副产品加工、电商服务业、光伏发电等产业。 

  2.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农业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农业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农业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推动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建立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稳定脱贫。企业与贫困对象签订帮扶协议,逐户确定产业扶持带动模式,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订单生产、认领托管、技能培训、劳务就业等多种方式,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实现产业扶贫项目对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3.扶持经营主体发展。根据企业与贫困户的联结程度(带动人数、订单额度、增收情况等)给予企业适当补助奖励。对于带动贫困户企业使用支农周转金的,每带动一户可享受低息贷款1-3万元,或享受强农贷、助农贷等金融扶贫政策。 

  (二)加大资产收益扶贫力度。

  4.资产收益分配。将财政扶持资金以村集体资产的形式,投入到有扶贫意愿、对贫困户带动力强、前景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折股量化到户到人,具体到设备设施,使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结成利益联结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集体资产年收益分配不得低于注入资金的6%,并需在每年年初将村集体保底收益先行分配给贫困户。 

  5.明确资产权属。各村折股量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经营主体,资产收益由村集体分配到贫困户。凡实现脱贫的贫困户可继续享有3年巩固期,期满后由村集体转分给新的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集体资产(资源)由全体村民共享。 

  (三)鼓励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

  6.产业优惠政策。对贫困户自主发展种植、养殖等产业予以奖补,新建日光温室大棚每亩奖补2万元,新建移动大棚每亩奖补4000元,种植商品薯每亩再补贴50元,种植道地中药材每亩奖补400元,种植谷子、豆子、荞麦等小杂粮每亩奖补200元。贫困户流转土地每年每亩奖补50元,企业流转贫困户土地每年每亩奖补50元。对贫困户养殖猪每头奖补300元、牛每头奖补3000元、驴每头奖补3000元、羊每只奖补300元、鸡每只奖补3元,贫困户每户奖补金额不超过3000元,其他可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特色产业项目奖补参照执行。贫困户可自主发展产业项目,也可在经营主体认领发展产业项目。 

  7.引导发展特色产业。对贫困户自主经营项目(种植、养殖产业项目除外),根据经营情况予以1000元-5000元的奖补。 

  8.加大退耕还林补助。对农户实施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分5年兑现: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二年补助15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四年补助15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对退耕还林地的造林工程由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按每亩800元的标准补助扶贫造林合作社。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对造林补助资金的支配中,劳务支出不得低于45%,支付贫困户劳务报酬不得低于劳务支出的60%。 

  9.扩大金融扶贫覆盖面。对2014年和2015年已脱贫退出的贫困户,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政府贴息3年的金融扶贫贷款,每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 

  10.优化扶贫项目服务。各相关部门在产业扶贫项目申报、环境评价、用地审批、贷款申请、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方面,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办理、优先服务,做到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贫困户利用自有资金或生产要素发展产业,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导办、帮办、代办等订制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产业扶贫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农委、扶贫、财政、畜牧、农经、农机、旅游、商贸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组成,主要负责对全县产业扶贫工作进行指导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产业扶贫工作,确保产业扶贫有序推进。县农委和扶贫办是农业产业扶贫的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作为产业扶贫的实施主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脱贫成效等方面的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构建县乡村企四级联动机制。 

  (二)严格申报程序。对计划纳入扶持的产业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首先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产业扶贫项目所在村委审核上报,并经当地乡镇政府研究同意,由县产业扶贫领导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严格资金审批拨付流程,依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村集体资产收益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定期公开财务,做到民主管理。参与产业扶贫的各经营主体要严格财务手续,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完善财务公开,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能。严肃查处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四)搞好政策宣传。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宣传,帮助贫困群众更好了解和掌握产业扶贫政策,引导其主动参与,增强脱贫能力。要及时梳理、总结推广产业扶贫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工作成效,加强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营造推动产业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实行绩效考核。要做好产业扶贫各类产销协议、收益分配档案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要将产业扶贫纳入脱贫攻坚专项考核内容,制定产业扶贫考核办法,对工作推进好的乡镇和包村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每年年底由县农委和扶贫办牵头财政、畜牧、农经、旅游等相关部门对经营主体当年产业扶贫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履行协议不到位的,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解除相关协议。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