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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2-14707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2]14号 | 发文时间:2012-04-22 |
发文机关:沁源县政府 | 主题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知 |
标题:关于在全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12-04-2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9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发〔2012〕26号)和4月17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继续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淘汰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类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治理消除。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关闭到位,关死关实;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列为关闭对象的坚决实施关闭;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县深化整治领导组)。县深化整治领导组对全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制订全县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杨红旗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赵永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逯 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政府副县长
吕双河 县政府副县长
王新礼 县政府副县长
马建峰 县政府副县长
王旭琴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李晋军 县政府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陈瑞军 县政府县长助理
程卫明 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樊培元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庆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共和 县煤炭工业局局长
李赟县公安局副局长
史建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 智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黄贵河 县教育局局长
杨兵湘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士功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廖沁国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团进 县水利局局长
张中武 县林业局局长
王俊强 县工商局局长
吴小明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吴海勇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武江平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队长
张 荣 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张耀伟 县农机中心主任
李联兵 县供电支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七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王新礼(兼)
副组长:程卫明(兼)
(二)煤矿领域专项治理组
组 长:李共和(兼)
副组长:李 军 县煤炭局副局长
(三)非煤矿山领域专项治理组
组 长:杨兵湘(兼)
副组长:樊培元(兼)
张效忠 县安监局副局长
刘 浩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四)道路交通领域专项治理组
组 长:廖庆国(兼)
副组长:武江平(兼)
(五)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治理组
组 长:李士功(兼)
副组长:张锦杰 县住建局副局长
(六)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领域专项治理组
组 长:李晋军(兼)
副组长:张 荣(兼)
张效忠(兼)
(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领域专项治理组
组 长:李庆新(兼)
副组长:史晓鹏 县经信局副局长
王 潞 县安监局总工程师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负责全县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乡镇和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李庆新(兼)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一)专项整治范围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覆盖全县各行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职责分工
县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煤炭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安监局、县经信局负责组织。
4.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安监局、县经信局负责组织。
5.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组织。
6.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
7.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负责组织。
8.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
9.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
10.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
11.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
12.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旅游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13.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农机中心负责组织。
14.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经信局、沁源供电支公司负责组织。
15.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
16.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
17.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组织。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情况;实行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承诺、全员承诺和岗位对标工作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领导干部现场带班情况;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
(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乡镇、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12个行业118条若干规定的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开展包企执法工作情况;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情况;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的情况;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以及通报、发布、考核制度,每季度在有关媒体公告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沟通情况;健全完善煤矿整合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职业病防治、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等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完善协商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情况。
(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重点检查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打击情况;对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等行为的打击情况;对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等行为的治理情况;对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行为的打击情况;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行为的打击情况;对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行为的打击情况;对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治理情况;对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况的治理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治理情况;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治理情况;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等情况的治理情况;对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治理情况;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情况。
(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情况;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强力推行抽采达标,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严肃查处瓦斯和粉尘超限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情况;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情况;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情况;煤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对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行为的打击情况;对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行为的打击情况;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行为的打击情况;对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打击情况;对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行为的打击情况;对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行为的打击情况;对“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情况;对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行为的打击情况。
2.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制定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情况;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建立县、乡两级动态监管平台情况;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对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行为的打击情况;对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的打击情况;对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行为的治理情况;对非客车违法载人行为的打击情况对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情况;对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行为的打击情况。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监控等情况;对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情况;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打击情况;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行为的打击情况;对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在我县登记注册,未向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行为的治理情况;对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行为的打击情况。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情况;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企业的搬迁整治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行为的打击情况;对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继续组织生产行为的打击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情况。
5.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等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情况。
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治理情况;对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的打击情况;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打击情况。
7、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游乐设施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
8、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整治情况;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况的治理情况;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治理情况;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等情况的治理情况。
9、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
10、电力、民爆物品等其他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尽快制订下发针对性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2012年的专项整治实行统一部署、分段实施、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总方针,将阶段性集中整治与贯穿全年的全面整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乡级政府检查,县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督导”的方式同时展开。检查督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议分析、现场检查、考试测验等方法,进行有重点的检查。具体工作阶段划分如下: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4月20日—5月20日)
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乡级政府检查,县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督导”的方式全面展开专项行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若干领导组、督查组和巡视组,按照分级属地职能划分,对责任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全县要对一半以上的乡进行抽查,每个乡抽查20%以上的企业。煤矿、非煤矿山要逐矿检查、全面督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成企业期限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深入治理阶段(5月21日—9月20日)
在此阶段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全面整改和治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上报销号。对用时长、耗资多、需要停产或者停工整治的隐患必须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治理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上报销号。对于一些跨部门、跨行业、跨单位、跨地区的重大隐患,由县人民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实行隐患治理“五落实”和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把治理责任落实到治理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期限完成。各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隐患的治理过程实施督促指导,确保本阶段的治理达到预期成效。要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报道,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要求实施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从重处罚,导致后果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21日—12月31日)
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跟踪抽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取缔、关闭情况及重大隐患的整治情况,检查在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任,分管负责人全力抓,其他负责人通力配合。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人民政府将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专项整治经费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继续保持高压姿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等违规违章现象。要按照“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人员,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同样的事故隐患重复出现;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要在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在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真正实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安全,逐步实现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任务要求抓好落实。对于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整治不认真、存在应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的乡镇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督查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督查检查人员的责任。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要对专项整治的全过程跟踪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制定的本行业、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4月26日前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报送当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不按时、按要 ,求报送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政府安委办电话(传真):7844571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