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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2-14689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2〕38号 | 发文时间:2012-08-24 |
发文机关:沁源县政府 | 主题词: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通知 |
标题:关于印发沁源县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责任分解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 发布日期:2012-08-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源县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责任分解》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沁源县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责任分解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突出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真正使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更大的实惠,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直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责任分解如下:
一、责任部门及优先优惠政策项目
(一)县财政局(1—7项)
1、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16周岁止,给予夫妻双方每月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农村夫妇依法生育两个女孩,主动落实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农村夫妻双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属1998年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农村夫妻双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属1998年后生育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5、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伤残的,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
6、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奖扶金。独生子女康复或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奖扶金。
7、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从60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县教育局(8—12项)
8、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高中和职业高中时,在本人中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另加10分投档。
9、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本县辖区内寄宿制小学就读时,免收在校生住宿费和学费。
10、对计划生育家庭考入大学的子女,在入学时优先给予资助。
11、将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科技带头人进行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
12、在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时,优先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进行,优先提供新技术、新品种,并享受各种优惠。
(三)县民政局(13—16项)
13、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并按照分类施保办法,优先照顾。
14、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因伤残年满60周岁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安排进入养老服务机构。
15、城乡独生子女因病住院治疗,造成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医疗救助。
16、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救济,标准高于其他同等条件下的救济对象。
(四)县卫生局(17—24项)
17、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免收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
18、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补偿时,对计划生育家庭参合农民在原定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补偿比例。
19、在全县农民健康体检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免费体检。
20、计划生育家庭老人(60周岁以上)在全县各类医疗机构持证就诊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及优先化验、检查、交费、服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21、每年为60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22、为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健康档案。
23、每年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的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免费健康检查,至少进行4次随访。
24、县、乡医疗机构设立的济困门诊、济困病床要优先服务计划生育家庭。
(五)县国土局(25—26项)
25、在宅基地审批时,同等条件下为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审批。
26、在土地占用补偿时,属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绝育家庭增加一人份的份额。
(六)县水利局(27—28项)
27、在荒山小流域治理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28、优先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饮水困难。
(七)县人社局(29—35项)
29、指导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作人员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降低录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标准,优先建立劳动关系。
30、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需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优先考虑保留使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
31、再就业分配、培训和劳务输出时,要优先计划生育家庭,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再就业和培训一同纳入,同管理、同服务。
32、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时,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优先实现再就业。
33、指导用人单位在实行企业重组改制进行人员分流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保留使用。
34、在推行城镇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35、凡企业中的女职工符合晚婚、晚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婚假、产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八)县农委(36—41项)
36、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良种补贴。
37、在组织开展农业科技培训、指导时,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参加并减免培训费用。
38、在现代农业建设中,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39、在沼气建设项目中,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40、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改厕、改水。
41、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致富信息。
(九)县林业局(42—46项)
42、在核定发包集体林地面积和核定承包总人数的基础上,可给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奖励一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
43、对承包经营集体宜林荒山的“两户”优先安排造林绿化工程。
44、优先享受林业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
45、对承包经营集体、商品林的“两户”优先享受采伐限额指标。
46、在全县承包荒山、退耕还林造林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十)县畜牧中心(47—48项)
47、以养殖基地带动帮扶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养殖生产。
48、在专项经费中,重点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同时在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帮助,搞好全程服务。
(十一)县农经中心(49项)
49、优先为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且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提供扶持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十二)农行沁源县支行(50项)
50、发放小额农贷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结育家庭优先考察、发放。
(十三)县信用联社(51项)
51、在符合发放贷款条件时,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结育家庭优先考察、发放。
(十四)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52—54项)
52、对创办中小企业(包括农户公司)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企业登记、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培训及发展基金支持,并适当提高基金支持比例。
53、对创办中小企业(包括农户公司)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申报省、市项目扶持资金。
54、独生子女户创办的中小企业需融资的,县担保公司优先予以担保。
(十五)县残联(55—57项)
55、凡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家庭有康复需求的,县残联有对应康复项目的,优先救助。
56、凡符合省、市残联的规定条件,考取二本以上、本省入学、重度残疾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校期间,享受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残助学项目。
57、凡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人特困户,优先列入县残联慰问对象。
(十六)县总工会(58—60项)
58、对计划生育家庭职工在下岗再就业、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帮助就业等方面给予免费,并优先提供帮助。
59、对计划生育家庭职工子女考入大学的,在“金秋助学”活动中给予优先照顾。
60、对计划生育家庭职工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在帮扶送温暖活动中给予优先照顾和资金上的倾斜。
(十七)县老龄委(61—69项)
61、优先为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办理《山西省老年优待证》。
62、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免费进入灵空山、花坡、菩提寺等旅游风景点。
63、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出行时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优先购买车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64、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的,优先安排床位。
65、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免费享受新型合作医疗等项目。
66、7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67、对7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单独居住需安装有线电视的,优先安排。
68、传统节日期间,组织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进行座谈联谊;县领导深入到基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慰问。
69、强化老年维权,营造敬老氛围,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法律援助,涉老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十八)县扶贫办(70—72项)
70、在整村推进、移民搬迁补助时,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增加一人份的补助。
71、对贫困大学生资助时,优先计划生育家庭。
72、在扶贫项目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资料提供、信息共享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十九)县慈善分会(73—75项)
73、组织慈善志愿者对因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开展一对一结伴帮扶活动。
74、优先对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进行捐资助学。
75、优先将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的大病患者纳入慈善救助范围。
(二十)团县委(76—78项)
76、优先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青年提供致富门路和信息,优先提供外出务工便利条件。
77、组织青年志愿者定期到养老助老机构对入住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特别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开展志愿服务。
78、组织青年志愿者对70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开展志愿服务。
(二十一)县妇联(79—80项)
79、采取积极有效的形式宣传男女平等,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儿童依法维权。
80、主动参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妇女的生产、生活、生育条件,对有产业项目和创业计划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察、办理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和优先考虑有关妇女儿童扶持款项。
(二十二)县计生局(81—90项)
81、农村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产后6个月内主动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补助300元。
82、机关、企事业单位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标准,加发三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奖励。
83、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每年考取二本以上的农村、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中的独生子女、双女绝育学生,发放金秋助学金,同时不影响其它类型的扶助。
84、为全县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育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每年办理一次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85、全面落实农村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制度。
86、每年组织县计生服务中心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
87、由县计划生育协会牵头,依托社会力量和群众团体,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服务队伍,并以志愿的形式,为居家养老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提供无偿或有偿的助医、助餐、助行等服务。
88、协调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居家养老的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免费发放“一键通”呼叫器,每年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政府购买服务券。
89、组织有再生育意愿和有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积极参加优生培训班,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咨询和健康检查服务,免费发放“叶酸”,提供协助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服务。
90、设立“生育关怀公益金”,专门用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养老补贴,为患重大疾病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给予1至5千元的紧急救助。
二、具体要求
(一)针对上述优先优惠政策,各责任部门都要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除上述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办法,逐步完善我县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的确认工作主要由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把关,优先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在实际执行中,要建立调查制度、公示制度、登记建档制度,确保优先优惠对象准确无误,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随时掌握各部门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每年年底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根据落实情况进行奖惩兑现。
(四)各乡镇要做好各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工作。同时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特别在集体收益、福利发放等方面为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五)各乡镇政府、县电视台、《沁源时讯》以及县计划生育宣传网,要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一个实行计划生育光荣、实行计划生育实惠的浓厚氛围,有力推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