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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2-14687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2〕41号 | 发文时间:2012-09-19 |
发文机关:沁源县政府 | 主题词: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
标题:关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2-09-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驻沁相关单位:
中小微型企业是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为促进全县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现我县“十二五”期间新创办中小微型企业400户、新增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5个、新发展千万元以上企业12个、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4000个、创建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1个的发展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积极发挥县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增加到300万元,以后保持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扩大出口、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扶持项目。
2、加大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质量进步、循环经济等相关资金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确保其扶持额度达到市级标准要求。
3、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县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要保持20%的比例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
以上1-3条由县财政局牵头落实,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科技局等单位协同配合。
二、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4、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6、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个人费用扣除标准。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万元/年(3500元/月)。
7、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免征、减征技术创新的相关税收。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技术类服务平台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9、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优惠。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10、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担保机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依法成立的并列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之日起计算。
12、商贸服务性企业税收优惠。对商贸、服务(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持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3、安置残疾人就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小型微利企业(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可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退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并免征企业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上4-14条分别由县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落实,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三、加大融资促进力度
15、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务院、省、市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实现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16、加强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管理,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的多种贷款模式,不断推出适应中小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
17、切实降低融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各银行不得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中小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18、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快开辟新的专营机构,逐步向集镇、园区延伸。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60%以上,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中小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全部企业授信余额达到10%以上的商业银行,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支行为专门从事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成长,探索建设符合沁源实际的科技支行。
19、大力支持培育地方小型金融机构。鼓励设立一批由民间资本参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县政府将按照市政府扶持比例配套给予5万元奖励。
以上15-19条由县银监办牵头落实,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20、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管理规范的原则,构建覆盖全县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合理分工、相辅相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扩充制度和风险准备金拨补制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放大担保倍数。对中小微型企业担保收费基准担保利率由现行的千分之三降低0.5至1个千分点。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拓宽中小微型企业担保渠道。加强管理,引导规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把主营业务放在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担保业务上,提高担保贷款在中小微型企业中贷款的比例。兴沁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由1005万元增扩至5000万元。
21、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上市融资。对进入培训辅导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要争取市级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低于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以上20-21条由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牵头落实,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22、积极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支持中小微型企业通过股权融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成功发行集合票据的企业,其发行费用经考察核实,由县政府予以负担。搭建中小微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成长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本条由人行牵头落实,县财政局、政府金融办、银监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四、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创新集约提升发展
23、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星火、火炬等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中小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实施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主导并引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参与进行合作创新和协同创新。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方式,鼓励中小微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开发新型项目,加快技术升级。
本条由县科技局牵头落实,县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24、推动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培育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建设各类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功能。
本条由县工业园区办牵头落实,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配合。
25、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微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积极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逐步形成以优势企业为龙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核心企业的产业联盟。
本条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县经信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同配合。
26、提升中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申报专利或聚集申报专利,对获批专利的企业和个人,除申报落实市级财政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外,县财政按同等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加快品牌建设,凡中小微型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除申报落实市政府奖励60万元以外,县政府再补4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县政府给予30万元的奖励。
本条分别由县科技局、工商局牵头落实,县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五、完善创业扶持体系
27、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凡对我县中小微型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通过设立和争取市级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的形式,给予一定的创业风险补偿。
本条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落实,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工商局、人行协同配合。
28、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放宽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鼓励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大力鼓励大学生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创业,新开办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新办企业者在资金上给予一定资助。
本条由县工商局牵头落实,县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配合。
29、切实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免征减征缓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的规定;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中小微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中小微型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50%收取;对初创两年以内中小微型企业,经批准后,免收属于市级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制定和出台清理大企业拖欠中小微型企业资金制度;对小型微型食品、餐饮等企业基本达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发生轻微过错的,实行首过不罚,限期整改,培训达标。
本条由县发改局牵头落实,县监察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配合。
30、多渠道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用地问题。鼓励创建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优先安排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通过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途径解决。统筹安排解决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出让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煤炭转型创业企业,优先配置土地。
本条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县住建局、工业园区办协同配合。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31、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统筹建设我县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推动全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高效运作,参照市级配置按相应级别设立沁源县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心,隶属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筹本地服务资源、统一呼叫受理和网络在线协同服务、快速响应中小微型企业的服务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十个方面的优质服务。
本条分别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编办、人社局依照相应职责分工牵头落实,各有关领导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配合。
32、强化企业人才培育。实施“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者、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培训,每年重点资助50名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型企业主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小型微型食品、餐饮企业由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专项培训,年培训不少于30户。“十二五”期间,分批选派70名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工作,合同期三年,企业提供工资,县财政按6:4比例提供“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其实施双向选择。对在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指导和跟踪管理。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对到中小微型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人才市场要加强中小微型企业用工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企业用工与劳动力求职的有效对接。
本条由县人社局牵头落实,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工商局协同配合。
33、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搭建中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重点扶持有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建立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中心、监测检验中心等,为我县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研究中心的中小微型企业,除申报市级财政奖励外,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由县科技局牵头落实,县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34、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参加“中博会”等各类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市外各类会展的中小微型企业,实行展位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
35、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中小微型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督促中小微型企业加强财务、统计、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管理,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中小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改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建设诚信企业,扶持和培育中小微型企业积极争创质量信誉企业和名牌产品,打造沁源品牌。
上述34-35条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县财政局、统计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工商联协同配合。
36、保障企业职工住房。经批准,中小微型企业可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纳入保障房管理。
本条由县住建局牵头落实,县国土局协同配合。
七、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37、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沁源县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工作协调,定期召开会议,沟通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涉企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窗口服务质量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企业投诉,对经查实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条分别由县政府办、监察局牵头落实。
38、完善统计与监测分析。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定期开展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抽样调查工作。加强重点产业、行业、产品、企业的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预警分析,为县政府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本条由县统计局牵头落实,县经信局、煤炭局、工商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39、强化考核督查。将中小微型企业工作考核列入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考核,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完不成任务的乡镇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本条由县政府办牵头落实,县监察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40、加强舆论宣传和表彰奖励。县政府每年对全县在吸纳就业、自主创新、上缴税收、质量诚信、争创名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就业突出、管理成效显著的企业典型,总结推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条由政府办牵头落实,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协同配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各种媒体、咨询台、宣传栏、窗口服务等渠道进行宣传和辅导,让中小微型企业充分了解、掌握、享受到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