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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658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7-23 |
|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煤矿;一通三防;治理 |
| 标题: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沁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沁源县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0-07-25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有效防范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系统性风险和坚决遏制通风瓦斯事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5号)、省应急厅 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49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实际情况,县局决定在全县煤矿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活动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开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矿井通风管理,帮助煤矿企业解决通风和抽采方面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坚决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确保矿井风量充足、系统合理可靠,有效降低风流瓦斯浓度。严格落实规划区“先抽后建”、准备区“先抽后掘”、生产区“先抽后采”井上下立体式联合抽采模式,强化瓦斯抽采达标,从源头上降低煤层瓦斯含量,有效防范瓦斯超限发生。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决防范煤矿“一通三防”系统性风险,有效遏制煤矿“一通三防”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安全发展。
二、组织领导
沁源县应急管理局(沁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成立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治理活动领导组。
组 长:韩 智
副组长:王永存 郭兰军 张中华 张耀峰
成员由县局相关股室和站、组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具体负责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活动时间、范围和开展方式
2019年7月20日—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20日—8月1日)由煤矿企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组织对本矿“一通三防”开展排查治理活动。自查自改工作完成后按照附件1表格及时填报相关内容,上报县局瓦斯防治股。
第二阶段(8月2日--8月12日)主体企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组织所属煤矿开展“一通三防”治理工作并进行督查、复查。自查自改工作完成后按照附件1表格及时填报相关内容,上报县局瓦斯防治股。
第三阶段(8月13--8月24日)辖区安监站、包矿巡查五人组对主体企业、煤矿活动开展落实情况进度监督、检查。
第四阶段(8月25日—9月30日)由县局抽调相关技术人员对全县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全覆盖检查。
(一)煤矿自查自改。各煤矿对照本次活动内容对本矿“一通三防”各系统、各环节进行彻底的自查自改,对排查出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认真登记建档,制定安全措施和整改方案。自查自改。
(二)主体企业督查。各主体企业要成立相关机构,责成专人(单保煤矿由总经理或矿长组织专人),组织所属煤矿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治理活动,并对活动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局安全检查。县局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县所有煤矿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体系方面
1、矿井要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一通三防”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
2、健全“一通三防”工作机构。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学历、技术职称必须符合《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通风、抽采、安全监控、防尘、防灭火等机构齐全,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高瓦斯矿井至少配备1名第一学历为通风类专业全日制本科生(或1999年前的中专及以上毕业生);高瓦斯矿井要按照瓦斯实验室工作要求,配齐配足瓦斯实验室设施设备,配备专门的实验室人员,负责定期检测矿井煤层瓦斯基础参数。
3、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监测监控、安全投入、通风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健全“一通三防”例会等方面的瓦斯防治规章制度,同时建立“一通三防”目标考核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标考核机制。对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闭合管理,并严格考核、奖罚和问责。
5、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所有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6、保证瓦斯治理利用资金投入。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项费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满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强化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沁源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对全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沁煤函〔2014〕29号)文件要求配足瓦斯抽采工、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瓦斯抽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8、深化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狠抓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9、加强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贯通、揭穿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处理等“一通三防”重点环节,必须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10、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11、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
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8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管理,规范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程序,提升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防范能力,落实瓦斯超限零目标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瓦斯超限次数,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12、煤矿企业应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档案,对鉴定(测定)原始数据、记录等资料妥善留存。
(二)采掘布置方面
1、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严禁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同翼相邻接替,杜绝出现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的现象,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
进行矿井生产、通风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要素公告》载明的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高瓦斯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推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坚持正规开采
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下山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4、坚持区域治理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要根据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和抽采达标能力,科学安排采掘计划,合理确定回采产量和掘进进尺,做到采掘衔接与抽采衔接相匹配,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 、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矿井实现均衡生产。“抽掘采”不平衡的,必须调整采掘部署,理顺抽采与采掘的关系。实施瓦斯抽采的工作面,要做到预抽时间、预抽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回采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达到4个月以上,确保满足抽采达标要求。严禁采掘作业超出抽采达标煤量范围。
(三)通风安全方面
1、矿井应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按规定进行测定。主要通风机及供电线路按规定正常检修维护;主要通风机房的风门、防爆门按规定设置,反风设施齐全有效;主要通风机倒机、检修、反风等主扇参数记录规范,直通电话畅通。矿井通风能力富余系数应大于1.1,风量分配合理,风量计算符合有关规定。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阻力符合AQ1028-2006要求。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井下无风速超限;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峒室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安装位置符合《规程》规定。
(四)瓦斯抽采达标方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报告编制符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53号)要求。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高瓦斯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瓦斯防治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抽采半径、百米钻孔涌出量、钻孔瓦斯涌出衰减系数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
5、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行瓦斯抽采、利用的矿井完成县局下达的瓦斯抽采指标。
(五)综合防灭火方面
1、坚持“预防为主,消防并举”的矿井防灭火原则,建立外因火灾预防措施和内因火灾预防措施。通过选择合理的开拓系统与开采方法,减少遗留煤柱,提高回采率,合理布置巷道,减少采空区漏风等措施,预防煤层自燃发火。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燃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燃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的技术措施。
3、完善防灭火系统,加强防火预测预报、灭火工程、火区及煤尘管理,防范火灾和煤尘事故发生。按照《规程》要求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将瓦斯治理和防灭火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
(六)粉尘防治方面
1、按照《规程》要求定期开展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爆破喷雾、尘巷道风流净化水幕、装岩(煤)洒水、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七)薄弱环节管控方面
现场管理是工程实施和事故防范的最为重要的部分,各煤矿要重视现场管理,在采掘等作业前对致灾因素进行全方位全过程风险评估,“一通三防”工作要有前瞻性和预测性,做到全面、到位、不空挡,隐患整改严格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尤其是要加强以下几个薄弱环节的管理。
1、加强地质构造区管理。矿井生产建设中要及时摸清地质构造,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区、应力集中区、老空区。高瓦斯矿井在地质构造区掘进煤巷时,要在常规措施基础上,采取加密钻孔、超前探控等加强措施。对于矿井揭煤、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空巷道作业时,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确保措施现场执行到位。
2、加强特殊作业环节管理。对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爆破作业、贯通、回撤和烧焊等特殊作业环节的现场管理,尤其要重视、尤其要加强,要强化措施、周密实施、管控到位、谨慎作业,严防事故发生。
(八)瓦斯等级鉴定方面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2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事项的通知》长应急函发〔2020〕101号文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测定工作。鉴定对象为2019年度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应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建设矿井在批准联合试运转1个月后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已鉴定(认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鉴定时间应选择在矿井正常生产和建设期间,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鉴定(测定)工作完成后,各主体企业应对所属矿井鉴定(测定)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以文件形式于9月25日前(含附件)上报县局。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按照煤安监技装〔2018〕9号文件要求进行。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对所属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严格监管,确保鉴定数据准确可靠,鉴定结果如实反映矿井真实情况。被鉴定矿井提供证件、图纸、资料应真实齐全有效;鉴定时测点应按规定设置,参数按要求测定,鉴定不得跨月进行,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工作完成后,由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对鉴定报告组织审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数据以及日常瓦斯涌出量接近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要重点审查,经审查达到高瓦斯条件的,要按照高瓦斯矿井确定瓦斯等级。
(九)其它方面
1、省厅《加强煤矿盲巷管控预防窒息事故十项措施》、《关于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一通三防”若干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2、矿井“一通三防”相关报表填报情况,是否能及时填报;纸质版是否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县局瓦斯防治股;矿井“通风系统图”、“抽采系统图”交换情况,图纸填绘是否与矿井采掘活动一致;图例、图标绘制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治理活动,要坚持把“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贯穿到防止瓦斯事故的始终,各主体企业、各煤矿要结合矿井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制定煤矿“一通三防”具体管理办法,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求各煤矿企业在强化原有通风管理、瓦斯抽采等措施的基础上,着重加强爆破作业、井下动火、排放瓦斯、封堵上隅角、沿空留巷管控等方面现场重点环节安全管理,详细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高瓦斯矿井防灭火管理。严格执行《加强盲巷管控预防窒息事故十项措施》,从制定规定、设计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考核等方面,将盲巷管控措施落实到位,防范窒息事故。
(三)对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管理中认识不到位,机构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停建整顿。
(四)加强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各煤矿企业要主动与县局沟通、交流,明确专人及时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