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1895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8-18 | |
| 发文机关:山西省沁源县烟草专卖局 | 主题词: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
| 标题:山西省沁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沁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8-18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规范我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依据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局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完成《沁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升方案科学性、规范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规定,现申请在政府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公示征求意见期限为30个自然日,可通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书面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联系人:高主任;联系电话:0355-7832455;电子邮箱:334009901@qq.com;书面信函地址:桥西街13号沁源县烟草专卖局)。我单位将梳理汇总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组织听证。
《沁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沁源县卷烟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沁源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沁源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沁源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沁源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依规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经过征求意见、听证、备案、公布实施合理布局规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科学规划原则。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运用数量、间距等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综合确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均衡发展原则。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受理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尊重历史原则。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准入条件与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符合《山西省沁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店: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以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设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设置标准实行:间距模式、数量+间距模式。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县城街道、巷道,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街道、巷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2、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的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设定为不低于300米。
(三)数量+距离组合控制模式
1、住宅小区(不含临街门面房)内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上(包含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非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按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每400人常住人口设置2个零售点,不足400人常住人口的按400人计算,每增加200人常住人口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按照最小单元市场公示数量,所在行政村规划容量未满的情况可申请,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30米。
3、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2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间距在30米以上。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2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4、酒店、宾馆(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3A级以上旅游景区,大型商超(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1个,且与外部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5、特殊区域:汽车站、服务区、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含售票厅、候车厅、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上下客区、地下通道),可设置1个零售点。
6、特殊区域:工矿区、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内部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7、特殊区域:封闭式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监区)等内部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8、雪茄零售专营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与雪茄零售专营点不作为相互间距测量的参照点。根据目前沁源市场区域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沁源辖区配置雪茄零售专营点数量不超5个。雪茄零售专营点原则上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如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在以上特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可以放宽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数量标准限制:
(1)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
1、“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无业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受理部门核验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病故军警等相关证明资料后,可享受一次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优抚政策。
2、属未就业的退伍军人(需核验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持有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发证机关辖区内或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2)原址新办
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持证户。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原持证户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
(3)异地新办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六个月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以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持证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一年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4)政策扶持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对“放宽限制的情形”的申请人审批发证时,应向周边最近持证户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保护相关方利益。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范围区域。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十八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沁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2026年**月**日起生效。2025年1月10日起实施的《沁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沁烟专﹝2025﹞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沁源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