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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175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1-15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1-15

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时间:2026-01-15       大    中    小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由全域禁放调整为禁止和限制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及周边8个村:东至沁东路及李家庄村、琴泉村、四维村、韩洪沟村,西至西山脚,南至沁南街及曹家园村、四元村,北至沁北街及麻巷村、孔家坡村。

(二)重点防火区及山地、林地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文物保护单位;

3.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4.车站(含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桥梁、隧道等;

5.加油(气)站、化工厂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输气(油)管线、充电桩、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6.养老机构、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公园、湿地、景区(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除外);

8.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重污染或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品类 

(一)区域范围。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限时、限类、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升空类、旋转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燃放双响炮(二踢脚)、加特林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燃放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七)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确保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家喻户晓。要组织专项巡查队伍,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值守巡查。

(二)公安、住建、应急、市场、交通、生态环境、消防、邮政、文旅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三)禁限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