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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38824
发文字号沁政通字〔2015〕3号 发文时间2015-06-09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禁止 采摘连翘
标题关于严禁在立秋前采摘连翘(青翘)的通告
主题分类林业 发布日期2015-06-09

关于严禁在立秋前采摘连翘(青翘)的通告

 时间:2015-06-09       大    中    小     

  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连翘(青翘)资源,确保连翘(青翘)药材的品质和品性,防止在采摘过程中发生早采和破坏性采摘,实现保护和持续利用并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和连翘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结合我县气候特点,将连翘(青翘)果实的采摘时间规定为每年的立秋之后,采摘时严禁折枝等破坏性采集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村要做好辖区内连翘(青翘)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做到规范运行、科学采摘。

  三、县林业、工商、食药、农委、公安等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管理,对立秋前采摘连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劣质药材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地经纪人或公司,持证定点、订单式开展连翘(青翘)的收购和加工。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7832350。

  特此通告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