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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5-38824 | |
| 发文字号:沁政通字〔2015〕3号 | 发文时间:2015-06-09 |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禁止 采摘连翘 |
| 标题:关于严禁在立秋前采摘连翘(青翘)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布日期:2015-06-09 |
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连翘(青翘)资源,确保连翘(青翘)药材的品质和品性,防止在采摘过程中发生早采和破坏性采摘,实现保护和持续利用并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和连翘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结合我县气候特点,将连翘(青翘)果实的采摘时间规定为每年的立秋之后,采摘时严禁折枝等破坏性采集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村要做好辖区内连翘(青翘)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做到规范运行、科学采摘。
三、县林业、工商、食药、农委、公安等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管理,对立秋前采摘连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劣质药材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地经纪人或公司,持证定点、订单式开展连翘(青翘)的收购和加工。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7832350。
特此通告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