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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6-35547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16〕61号 发文时间2016-09-23
发文机关沁源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词公路养护办法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日期2016-09-23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9-23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建立长效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快捷、安全、畅通、便利、舒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依据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列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县、乡、村道路及桥涵、安保设施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合称。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致力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确保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养护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管养体制。建立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段承包、责任到人;合同管理,招标养护;按期考核、奖罚兑现的管养机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资金筹措、使用负主要责任,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本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是农村公路的监管主体,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具体负责检查、考核、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成立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的巡查、监管和全县的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的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成立乡级公路管养机构,由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兼任管养站长,配备2-3名公路管理员,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乡、村公路维修、日常养护和公路巡查工作,接受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验收、考核。

第八条 村公路是建制村重要基础设施,村委会要全面负责本村公路的管养工作,要组建村级养护队,由1名村委副主任兼任队长:在乡镇管养站的统一安排下,根据任务量大小配备足够养护人员,负责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任务。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照“保障投入,规范使用”的指导思想,实行“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来源,健全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按照“县道省补、乡道市补、村道县补”的原则补助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的补助,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的补助,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县财政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还要按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10%安排农村公路水毁抢险预备金,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

(三)除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外,各行政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但严禁向农民强行摊派。

(四)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上级补助和县级配套的养护经费由交通运输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四章 管理模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县公路养护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下,日常养护由县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公路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公司取得线路养护权,配备足够养护人员和养护机具,实行集中养护。乡、村公路养护在县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下,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包养到人、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对交通量大的主要线路的日常养护,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投标承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需由县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公路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公司投标承建。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每年进行至少一次业务技术培训,推广引用养护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方法,增强养护科技含量。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养护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要与养护接管工作相衔接。没有建立养护机构、落实养护人员的农村公路不予进行竣工验收,要严格实行验收一条、交付一条、养护管理一条的制度,并及时列入养护计划。

第十九条 各级养护管理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做到及时、快速、高质量,必须按照安全作业的要求,统一着标志服,设置有关交通标志。

第二十条 实施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时,确需交通管控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控。

第五章 养护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保持公路技术状况良好、维修保养、水毁防治、公路绿化、桥涵监测、安保设施维护、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与观测、实施GBM工程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保持公路畅通,路况良好,路面整洁,路肩平整密实,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安保设施齐全,公路绿化与自然景观协调美观;二级及以上公路应常年保持与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各类路面和沿线桥梁养护具体要求。

(一)沥青路面

l、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保证路面清洁,无坑槽、无裂缝、无沉陷、无松散、无积水(或无积雪)。

2、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病害,对年久老化路面进行罩面,

保证路面完好。

(二)水泥砼路面

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扫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对缩缝、胀缝进行灌缝处理,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

3、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唧泥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的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切除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三)砂石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畅通,以防雨水冲刷。

(四)桥涵养护

l、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加强小修保养。

2、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设立限载、限行等标志。

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桥面铺装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5、对桥涵受力构件老化、松动、开裂、截面变形,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加固或拆除重建。

6、桥涵基础及附属设施被冲刷损坏的应及时加固处理,以确保安全。

(五)边坡、排水设施及防护工程的养护

1、边坡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持边坡稳定、坚固、坡面平顺、坚实、无冲沟。

3、排水设施内应无各种废弃物、无淤塞,无积水,排水畅通,进出口维护完好。

4、排水设施产生塌陷、裂缝、掏空、孔洞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5、要经常性地检查防护工程,保持完好无损坏,无坑洞、塌陷、松散、砂浆剥落、变形等现象,泄水孔无堵塞、沉降缝填缝料饱满完好。

(六)路肩的养护

1、土路肩应经常性进行检查,保证无坑洼、隆起、沉陷、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整洁、与主车道连接平顺。

2、路缘石应经常性检查,对损坏部分及时进行维修。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护公路、公路桥梁的安全,在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在县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抽)沙、采石(矿)、取土,不得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应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设施,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标志的设置按公路行政级别,县公路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砂土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办理。

第三十条 县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村在审批土地使用和进行乡(镇)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划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即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线县公路10米,乡公路5米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它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害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七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养检查考核按照“强化管理、明确职责、以县为主、分级考核、保证质量、奖优罚劣”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重点考核养护质量和养护管理。通过考核,及时掌握农村公路质量动态、机构运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为制定养护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日常工作范畴,并作为县里年终综合目标考核项目。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养检查考核办法,按期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检查考核,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检查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养护质量、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四部分。组织建设主要考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设置情况、人员到位和职责分工情况、资金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配备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养护质量主要考核路基、路面、桥涵、绿化、附属设施管养情况,按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病害评定标准》,以路面主要病害和影响路容路貌的主要病害为扣分内容;养护管理主要考核计划编制和落实情况、巡查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和各种评定情况、内业资料和档案管理情况等;路政管理主要考核公路法规宣传、路产路权维护、路政巡查和超限超载治理、路政许可和执法管理、各种统计报表和台账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县交 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有关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每季度对全县农材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依据《长治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内容包括组织建设250分、养护质量350分、养护管理250分、路政管理150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年度管理养护检查综合考核情况按下述办法拨付给各乡镇。

1、考核得分在950分(含950分)以上,拨付105%补助资金。

2、考核得分在850分(含850分)--950分,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3、考核得分在800分(含800分)--850分,拨付95%补助资金。

4、考核得分在700分(含700分)--800分,拨付90%补助资金。

5、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视情核减或停拨养护补助资金,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养机构核查后合格的,拨付90%养护补助资金。一次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拨付当年养护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 乡村道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乡、村未及时修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管养责任人对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