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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77387 | |
| 发文字号:沁环责改字〔2022〕09号 | 发文时间:2022-11-23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 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告知 |
| 标题:2022行政处罚决定书09号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11-23 |
山西沁源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171873C
地 址:沁源县王和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温玉珠
2022年9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山西沁源梗阳煤业有限公司15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王和南断层以南采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前不得投入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