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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1583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7-06 |
|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矿井;瓦斯;鉴定 |
| 标题:关于开展2021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测定)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1-07-06 |
各主体企业、煤矿:
根据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的通知》(长应急发〔2021〕68号)文件安排,现将2021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时间安排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8月份,无特殊情况的,应在8月底前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数据的采集工作。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鉴定(测定)工作的,要以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及鉴定(测定)时间,并上报沁源县应急局瓦斯防治股(一式两份)。
二、鉴定对象
沁源县高瓦斯矿井均要进行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2020年度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建设矿井在批准联合试运转1个月后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三、及时上报鉴定(测定)结果
各煤矿要严格按照(长应急发〔2021〕68号)文件要求,有序组织开展好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鉴定(测定)工作完成后形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报告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1年9月20日前上报沁源县应急局瓦斯防治股进行审核。
四、其它要求
(一)矿井要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并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报告。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现场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重新组织测定。煤矿企业应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档案,对鉴定(测定)原始数据、记录等资料妥善留存以备查。
(三)鉴定工作完成后,由各主体企业组织对鉴定(测定)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评审,凡低瓦斯矿井达到高瓦斯矿井升级条件的,要按照高瓦斯矿井确定瓦斯等级,并出具审查意见一并上报沁源县应急局(文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