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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234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6-01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安全;风险;整治
标题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沁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2021-06-01

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沁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1-06-01       大    中    小     

  各主体企业、煤矿:

  今年以来全国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同比明显上升,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目前已进入主汛期,加之煤矿等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安全风险明显加大。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煤矿事故,为建党一百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县局决定对全县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以“一通三防”、“雨季三防”、“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范围

  全县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效卸压措施。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9、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10、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1、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2、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民爆物品请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是否签字盖章,放炮员是否持经单位民爆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的领料单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领取民爆物品,当班剩余的民爆物品是否退库。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4、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5、双重预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是否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是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

  四、检查重点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或经营指标的;

  2、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隔水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

  3、违规布置多头多面生产的,超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煤层和范围、超出已批准采掘作业计划布置工作面的;

  4、在已采煤层违规复采的,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等危险区城“找”煤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高瓦斯矿井、冲击地压矿井该鉴定不鉴定的、该“戴帽”不“戴帽”的;

  7、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特别是数据造假的;

  8、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的,瓦斯抽采能力不足、瓦斯抽采不达标和瓦斯超限作业的;

  9、矿井范围内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不清、“三线”划分不明、“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探放水弄虚作假的;

  10、对火区、高冒区、采空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到位,特别是密闭构筑及管理混乱的;

  11、采深超600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开采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未制定有效顶板防控措施的,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孤岛”工作面的;

  12、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假托管的;

  13、停工停产矿井违规复工复产的;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开展方式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煤矿自查自改、主体企业复检验收、县局分组全面排查的方式同步开展。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各煤矿要制定自査自改工作方案并对照检查内容及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煤矿主体企业。

  (二)主体企业复检验收。主体企业要对所属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检验收。

  (三)县局分组全面检查。县局将分成两组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煤矿自查自改情况及主体企业复检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各检查组要责成专人收集自查自改情况及主体企业复检验收情况,并在检查完成后将总结报告与执法文书上报安全指挥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此次大检查活动是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各煤矿要将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组要根据《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结合以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分析煤矿的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为大检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夯实基础。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针对性、精准性。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对本年度市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坚持逢查必考,对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及员工没有风险意识、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清理井下采掘工作面违法承包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要聚力聚焦舆情不断的主体企业及煤矿;要聚力聚焦隐蔽工作面及超层越界的;要聚力聚焦“假密闭真口子”伪装工作面的;要聚力聚焦“不治瓦斯治探头”的;要聚力聚焦上覆临近存在老空水的;要聚力聚焦沿空留巷、孤岛工作面、小煤柱开采的;要聚力聚焦过特殊地质构造的;要聚力聚焦火工品管理;要聚力聚焦紧急情况撤人不到位的;要聚力聚焦汛期值班值守不到位的;要聚力聚焦高瓦斯矿井下动火作业的;要聚力聚焦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执法过程中,要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好警示、通报、督办、约谈、上限处罚、矿长记分考核、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