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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917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5-08
发文机关聪子峪乡人民政府 主题词临时救助 标准 实施方案
标题关于细化乡级临时救助标准的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4-05-08

关于细化乡级临时救助标准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4-05-08       大    中    小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兜底保障中的底线作用,进一步细化我乡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源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沁政办发[2019]58号)、《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源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沁政办发[2019]69号)和《沁源县民政局关于细化县级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沁民字[2020]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管理责任

  临时救助审批要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村委会职责

  村委会负责协助乡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入户调查、主动发现、公开公示、政策宣传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二)乡人民政府职责

  乡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级救助的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县级救助的审核、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系统同步审核审批、政策宣传、信访处理等职责,负责管理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工作。

  三、对象范围

  我乡常住人口(含非本地户籍人口)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身患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重大疾病,家庭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

  1、对经市县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对象及经民政部门审批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初诊诊断为重大疾病时,凭诊断书、检查结果按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医前救助;

  2、对建档立卡对象及低保对象,经医前临时救助过,住院治疗中确因缴费困难的,按照医疗机构开据的缴费催款单额度的70%给予医中临时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7000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住院治疗中确因缴费困难的,按照医疗机构开据的缴费催款单额度的60%给予医中临时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10000元。

  3、对建档立卡对象及低保对象发生死亡时,临时救助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救助。

  4、遭遇火灾、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伤害或损失,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对象,给予3000-10000元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保对象家庭的子女就读职业技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和特长专业学生,含技工类学校)的,新考取得按5000元救助,非新考取的按3000元救助;

  2、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按照低保实施细则中收入核算办法核算其家庭收入,超出当年低保标准三分之一以下的家庭认定为低保边缘对象,此类对象家庭中子女就读以上学校的,新考取得按3000元救助,非新考取的按2000元救助;

  3、低收入对象,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按照低保实施细则中收入核算办法核算其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对象,此类对象家庭中子女就读以上类别学校的,新考取的按2000元救助,非新考取的按1000元救助。

  4、因病刚性支出个人负担部分大于家庭年收入(不是低保对象的,其家庭收入应该大于低保标准*家庭人口)的:自费部分在10000-20000元(含)的,.按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3);自费部分在20000-30000元(含)的,按四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4);自费部分在30000-40000元(含)的,按五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5);自费部分在40000-50000元(含)的,按六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6);个人负担部分在五万以上,给予10000元救助。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上述条款没有涵盖的,需要县级救助的,由民政局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在一年内重复申请救助。

  救助标准以我乡当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3个月以内且救助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批,3个月以上且超过3000元以上救助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组审批。原则上个人(含单人户)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8000元,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组专题研究,可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五、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

  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

  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人民政府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六、审批流程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申请人向居住地乡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也可由村居委会代为递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动发现受理的,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个人书面申请(村委盖章并加注意见);

  (2)《临时救助审批表》;

  (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特困

  对象可不填写此表);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慢性门诊卡、信

  用社卡复印件;

  (6)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

  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支出证明;

  (7)县级以上救助的需要提供《沁源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授权书》;

  (8)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市县两线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实行“逢进必核”,全部实

  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市县两级急难型和乡级临时救助审批,需要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调查评议通过,可不进行比对。

  3、入户调查

  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核对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及不需要核对的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经济情况、赡抚养人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采取入户、邻里走访、信息核对、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100%入户调査,每组调査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乡干部(至少1名为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至少1人,村委会人员至少1人,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或村民代表至少1人。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在调査表上签字确认。

  4、审核审批

  经比对和入户调査无异议且资料齐全的,乡人民政府民政人员进行审核,拟定金额,提交政府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对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要重点核实其生活刚性支出等情况。评审会议由乡主要负责人召集,班子成员、纪检人员、相关包村干部、民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对未能批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对象。会后,乡民政工作人员要及时发放资金,并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和乡级救助审批办结流程。

  家庭财产、收入符合规定,比对和调查均无异议的,依据困难程度,救助标准高于乡级救助封顶金额的由乡民政服务中心审核签字确认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完成审核上报流程,县级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料审核,上报局务会议集体审批,确定金额。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需要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的,由乡上报民政部门后,民政部门上报领导组进行“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5、公示

  乡人民政府审批乡级救助后要通过村委会在申请对象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保存公示影像资料。县级救助通过“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进行长期公示。

  6、档案管理

  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审批档案、资金发放名册及台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有据可查。每季度要将临时报表和花名表、台账等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同时同步完成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审批操作。

  (二)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实行紧急临时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的,乡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乡分管民政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参与调査核实人员以及当事人(委托人)签字后,报乡主要领导审签同意,给予紧急临时救助,并报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资金保障

  县民政、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并根据乡人口数及地域贫困程度、结合乡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效能等情况下拨乡级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按季度下拨,余额不足时可增拨。

  八、工作要求

  (-)严格规范程序。认真执行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

  规范运作,规范管理。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临时救助。

  (ニ)强化支持指导。乡政府要全力支持指导乡临时救助工作,同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程序严谨规范,资金使用科学。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不断深化“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意识,继续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动发现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此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此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