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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32181
发文字号沁政发〔2025〕8号 发文时间2025-12-20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沁源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源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 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12-24

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源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 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12-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沁源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

为切实加强沁源县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三管三必须”职责,提高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和共同监管合力,促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24〕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围绕省、市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行业发展政策和产业调整需求,科学统筹推动整治提升,进一步优化全县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推动非煤矿山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安全为本。将生态发展理念贯穿到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全过程,推进关闭退出矿山高质量生态治理、升级改造高标准生态保护、新设矿山高水平生态建设,全力构建生态友好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和源头管控,不断夯实非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基础。

2.明确目标、严格标准。以省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管控标准及新设矿山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管控要求为底线,确定最优规模、发展优势产能、形成优质产业,实现沁源县非煤矿山全面提升。

3.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要结合实际研究部署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部门监管工作职责,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覆盖、无死角”的共同监管网络,通过常态化调度、全方位督导、全过程监管,形成推动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合力。

4.分步实施,压茬推进。全面摸清全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综合研判各领域管控规则,通过分类施策、有效衔接,科学有序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5.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坚持推进整治提升与保护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相协调,引领非煤矿山企业加强绿色化、智能化改造,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着力提高非煤矿山开发利用水平、修复治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县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推动低效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加强生态建设,盘活存量资源,促进升级改造,激发行业活力。推动矿山综合治理,露天矿山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全力夯实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对照省级确定标准,谋划、实施。加快非煤矿山分类处置,通过小矿到期不续、资源枯竭的矿山关闭、严重违法矿山取缔,未达管控标准、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引导退出,有效减少非煤矿山数量。因地制宜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绿色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2.进一步强化系统监督管理。督促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全面配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提高露天开采矿山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

3.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关闭、退出非煤矿山高标准、高质量落实治理恢复任务,依法履行关闭注销程序。保留、新设非煤矿山要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县持证在产的100%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三、工作对象和工作方式

(一)工作对象

此次整治提升工作对象为全县所有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对象主要包括不符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资源枯竭或濒临枯竭、未达省级管控标准、僵尸企业等各类不适应高质量发展新形势的非煤矿山。

(二)工作标准和方式

1.关闭取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矿山,应依据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

(3)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发生过安全事故、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符等存在违法违规开采建设,未整改到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6)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山;

(7)位于重要公路、铁路可视范围内的小型露天矿山;

(8)资源濒临枯竭、开采收益不足以支付生态修复成本的矿山;

(9)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应当关闭取缔的矿山。

2.引导退出。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1)生产规模和剩余服务年限不达省级确定标准的矿山。具体为: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含建筑用白云岩),以上矿种剩余服务年限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2)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一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且恢复无望的矿山。

(3)其他不适应产业发展趋势和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应当引导退出的矿山。

3.升级改造。综合施策,督促指导保留矿山进行升级改造。

(1)加强矿山绿色发展。保留矿山要采用安全、绿色、环保、智能、高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建成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2)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积极推广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最大限度减少高危作业场所人员数量。

(3)推进智能化矿山建设。以智能采矿、智能选矿、智能配送为主要方向,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4.合理新设。依据我县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县发展实际,按照“双控”的工作要求,确定最优生产规模,科学有序设置市级发证矿业权。

(1)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综合全县已设矿权、规划开采区块、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需求等市场因素,先“关小”—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小型矿山,后“上大”—申请设置符合生态管控要求、满足市场供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型规模以上非煤矿山。

(2)申请新设矿山在“以能换能、区域平衡”的前提下,按照“双控”要求: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均达到中型及以上;新设矿山年度生产规模与关闭矿山年度生产规模总和相挂钩、与退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相挂钩,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4)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通过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

四、整治内容

(一)当前矿业权设置情况

我县目前共有非煤矿山15座,分别是:

1.省级发证企业6座,分别为:铝土矿企业5座,中铝太岳矿业有限公司沁源一矿、沁源县老凹沟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沁源畅家岭铝矿、沁源县圣地铝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百富勤矿业有限公司沁源王陶乡铝矿分公司;锰铁矿企业1座,沁源县鑫兴锰铁矿有限公司。

2.市级发证企业9座,分别为:建筑石料用灰岩企业8座,沁源县沁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沁建石料厂、沁源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沁源县垚盛建材有限公司、沁源县金石建材有限公司、沁源县永鼎建材有限公司、沁源县钰江矿业有限公司、山西兴炙源贸易有限公司、沁源县甘峪沟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企业1座,沁源县鑫川建材有限公司。

(二)整治提升计划

1、关闭取缔企业

市级发证石料企业3座,沁源县沁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沁建石料厂(生产规模10万吨/年)、沁源县垚盛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规模10万吨/年)、沁源县金石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规模20万吨/年)。

关闭取缔时间: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2.引导退出企业

省级发证锰铁矿企业1座,沁源县鑫兴锰铁矿有限公司(生产规模3万吨/年);省级发证铝土矿企业2座,沁源县圣地铝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规模20万吨/年),长治市百富勤矿业有限公司沁源王陶乡铝矿分公司(生产规模10万吨/年);市级发证石料企业5座,沁源县甘峪沟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30万吨/年)、沁源县钰江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10万吨/年)、沁源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10万吨/年)、山西兴炙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规模10万吨/年)、沁源县永鼎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规模30万吨/年);市级发证建筑用砂企业1座,沁源县鑫川建材有限公司(4万立方米/年)。

引导退出时间:2026年12月底前完成。

3、升级改造企业

省级发证铝土矿企业3座,沁源县老凹沟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40万吨/年)、中铝太岳矿业有限公司沁源一矿(生产规模90万吨/年)、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沁源畅家岭铝矿(生产规模30万吨/年)。

4、合理新设企业

今后三年我县将实施民航飞机场、平遥至安泽高速、新交口至安泽铁路、各类国省县乡村级公路、房地产开发、大型焦化厂、中峪煤矿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石灰岩市场需求旺盛。在我县关闭取缔、引导退出石灰岩矿产能130万吨的基础上,拟新设石灰岩矿山1座。

新设矿点位于沁源县王和镇铁水沟村,面积约0.26平方千米,预估资源量约为4000万吨,拟建生产规模18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

通过开展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由15座下降至3座;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由4座下降为2座,下降率50%;大中型矿山占比由20%提升为100%(3座)。

(三)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1.列入关闭取缔的矿山,自县政府下达关闭取缔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由矿山企业按标准自行拆除设施设备、构(建)筑物等,逾期由辖区乡镇政府牵头,非煤工作专班相关部门配合,15日内按标准予以全部拆除。矿山企业要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设计(闭坑)和闭坑地质报告,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2.引导退出的矿山,2026年3月前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设计(闭坑)和闭坑地质报告。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2025年12月底后不再延续。2026年6月30日前,由矿山企业按标准自行拆除设施设备、构(建)筑物等,逾期由辖区乡镇政府牵头,非煤工作专班相关部门配合,15日内按标准予以全部拆除。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采矿许可证尚未过期的,待采矿证过期后,15日内由矿山企业按标准自行拆除设施设备、构(建)筑物等,逾期由辖区乡镇政府牵头,非煤工作专班相关部门配合,15日内按标准予以全部拆除。1年内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3、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的矿山企业按要求时限,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验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报请矿业权登记部门完成关闭退出矿山采矿权注销工作。

4.因无法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导致采矿证无法注销登记的,将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利用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和土地复垦费用账户资金进行治理恢复;预存资金不足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的,由矿山企业在限期时间内补足;拒不补足费用的,由县级相关部门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对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履责情况的要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取得实效,我县成立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统筹领导全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组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及自然资源局长担任、成员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发改、工信、税务、公安、林草、水利、人社、交通、供电等部门及各乡镇负责人。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工作机制建立、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告等工作,并对全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进行督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承担全县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主体责任,做好非煤矿产整治信息数据共享工作,统筹领导全县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各项工作。确定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升级改造、合理新设矿山企业清单;督促关闭、退出企业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完成采矿权注销,落实后期监管责任;组织地勘单位对退出的矿山企业剩余储量进行核实认定,待其完成生态治理恢复义务等后续工作后,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拟定全县矿业权出让计划,并配合推进出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的非煤矿山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业权进行核查,强化超层越界监管,督促企业履行修复治理义务,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新设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

县林草局核查各矿业权是否符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禁止采矿要求;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新设矿业权用林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本县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加强整治提升工作期间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升级改造和新设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考核等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县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置;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进行核查;督促升级改造和新设矿山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本县升级改造和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营业执照办理、关闭退出矿山营业执照注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农村道路涉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本县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中相关经费保障。

县发改和科技局按审批权限上报新建、改扩建项目,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新技术、新项目推广等智慧矿山建设工作。

县市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井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未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

县税务局要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利用共享信息强化非煤矿山企业整治提升过程中各环节税收风险监管,做好各项税费征收及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本县矿山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剩余民爆物品;对整治提升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县工信局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参与整治的国有企业资产作为重要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县水利局负责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的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

县人社局负责本县非煤矿山企业人员、外包工队与上级法人单位社保缴纳核查,防止出现资质挂靠、人员不到场履职等问题。

县交通局负责政府公示的非煤矿山源头治超等超限超载执法监督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非煤矿山前期选址意见审查(含地上文物核查及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等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县供电公司要依据县政府确定的关闭取缔、引导退出企业名单、时限,在停电决定主体单位牵头下,配合执行停止供电措施,并严禁为县政府确定的关闭退出企业办理报装接电业务。

各相关乡镇政府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名单的矿山企业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彻底关闭;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新设矿业权的前期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新设矿业权落地期间出现的矛盾纠纷等相关问题,确保新设矿业权尽快落地;负责整治期间的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稳定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非煤矿山整治提升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将整治提升工作开展情况报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强化技术支撑。自然资源、林草、应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为全县非煤矿业行业管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发展研究和矿业开发中的重大课题、重要技术的研究和矿业开发中的重大课题、重要技术的研究,为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全县非煤行业现状调查;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重要技术论证;开展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综合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智能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全过程技术服务;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相关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强化非煤行业管理技术人员培养,技术服务机构选聘,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做好宣传引导。将此次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的政策、标准,关闭取缔、生态保护履行义务情况及整治提升方案,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及时宣传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打好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攻坚战。

(五)健全督导制度。政府加强政策研究和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提升工作中有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按要求向市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纳入整治提升的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实行电子封条管理,严防企业擅自生产、建设,严防整治提升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效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相关政策,切实提升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沁源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统计表.docx

解读链接:图文解读:《关于印发沁源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