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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9512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5〕21号 发文时间2025-11-13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通知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11-25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11-13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辐射事故应对机制,科学有效地应对辐射事故,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全县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结合我县辐射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级别,完成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地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7)《生态环境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和退役;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沁源县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与本县相关的其他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相互衔接,同时与《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沁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沁源县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企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附件1: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各预案之间衔接关系图)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重大(Ⅱ级)辐射事故、较大(Ⅲ级)辐射事故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表)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县政府成立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以及相应的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应急指挥机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县有关部门组建的应急工作组以及乡(镇)应急组组成。在县指挥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高效地进行响应。

(附件3: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局长(党组书记)、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沁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联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沁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电信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附件4: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

县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辐射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辐射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统筹协调全县辐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组织指挥处理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4)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启动和终止等应急响应工作;

(5)负责协助及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指导县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7)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支援。

3.1.1指挥长职责

(1)接收并传达省、市、县政府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令;

(2)决定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及准备工作。

3.1.2副指挥长职责

(1)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日常应急工作;

(2)在指挥长外出或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开展应急工作时暂代指挥长实施指挥权;

(3)完成指挥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3.1.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副主任由沁源分局分管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24小时值班电话:0355-7849708。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协调全县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全县辐射事故的接报与前期处置工作;

(5)落实县指挥部调度指令,组织相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情况、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在辐射事故响应期间,负责传达和执行县指挥部的指令,与各成员单位通信联络;与上级应急指挥部沟通,配合上级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开展工作;

(7)负责向县指挥部等机构报告应急动态等情况,负责起草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报告;

(8)协调组织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辐射事故事件信息;

(9)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县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10)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开展桌面推演和实操演练等应对辐射事故的有关专项训练、应急演练;

(11)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12)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县成员单位作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网络上出现的舆情进行正确引导和有效控制。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在辐射救援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向县政府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组织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在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的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县指挥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受辐射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事故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县卫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具备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和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准备,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乡(镇)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联系省、市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县发改局:负责参与制定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沁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全县辐射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状态下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按程序组织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调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物资的保障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县工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通信网络畅通;协调解决涉及辐射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先期处置,防止次生灾害,及时转移和撤离受威胁群众和人员,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5: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表)

3.2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指挥部指挥长临时指定。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1)全面负责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审定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提请县委、县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县外技术力量支援处置;

(4)实时召开会议评估处置风险,视情况优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阶段性处置进展情况;

(6)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终止处置意见建议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7)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总体情况。

3.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辐射事故工作的需要,成立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专家咨询组、综合保障组、案件侦破组、新闻报道组、乡(镇)应急组八个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小组按照工作属性,依据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可视情节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3.3.1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市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站沁源监测站、后援单位(长治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长治市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进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等级,根据现场处置组的初判结果协助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采样监测;定时监测辐射剂量变化情况,向专家咨询组提交监测报告。

3.3.2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辐射源的类别、危险性及特性,准备好专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及专用工具等,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3.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医院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应急卫生救护工作。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辐射用品和药品,协调有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对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疗救治。

3.3.4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成员单位:由县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针对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向县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依托生态环境监测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善后工作等咨询意见和建议;参加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3.3.5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装备、经费等统计、调用等各类保障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过程所需应急物资。

3.3.6案件侦破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时,负责侦破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开展现场维护,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警戒范围,控制污染源、疏散人员、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落实县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3.3.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按照县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和授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负责辐射事故舆情控制,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3.3.8乡(镇)应急组

各乡镇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组,主要协助县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活动。

4 预警机制

4.1预警级别与发布

4.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1.2预警条件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1.3预警信息分析研判

当接到辐射预警信息报告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上报辐射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同时按照当前辐射事故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判,确定辐射事故预警级别。

4.1.4预警信息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经县政府授权由县指挥部负责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按照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2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必要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5)必要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方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6)及时收集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预警级别调整

县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4.4预警解除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县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5 应急行动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应急局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应当同时向县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照射损伤的,应当同时向县卫体局报告。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电话:0355-7849708

沁源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355-7832469

沁源县公安局电话:0355-7845146

沁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电话:0355-7832168

(2)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

初步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应当立即上报县政府,并在2小时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报告。

沁源县人民政府电话:0355-7832129

长治市人民政府电话:0355-2024216

(附件6: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5.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辐射源项、目前源项状态(控制情况)、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同时告知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电话报告后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附件7: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救援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并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8: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1.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上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指示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县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县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5.2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5.3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指挥下,县指挥部配合开展工作。

5.3.1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

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1)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监测、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视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6)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应急支援。

具体响应措施:

(1)对于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辐射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进行案件侦破,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协助放射源的回收处置;

(2)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辐射事故,由县卫体局协助医疗机构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照射损伤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3)对于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负责现场的辐射环境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对环境污染进行处理处置;

(4)对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负责现场的辐射环境监测,核实超标排放的原因,跟进相关单位后续处置;

(5)对于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辐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组织测井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5.3.2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指挥长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立即上报长治市人民政府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启动本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4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上级部门提供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5.4.2现场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立即采取关闭、停产、转移等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做好有辐射污染物质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及时主动向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事发地乡(镇)和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4.3安全防护

(1)辐射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需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控制人员出入,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类型和特点穿着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其受辐射量不超限值。

(2)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结合事发地的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提高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对于事故现场环境辐射水平高的场所,现场应急人员应轮流操作,以减少个人吸收剂量。

(4)科学处理、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5)加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力度,牢筑辐射安全底线。

5.4.4医学救助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5.4.5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发生跨县的辐射事故时,应向邻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5.5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县指挥部发出的预警级别调整,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做出相应调整,同时匹配对应的响应行动。

5.6响应终止

5.6.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经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6.2应急响应终止

对于一般辐射事故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辐射事故应急终止需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发出应急响应终止的指令后,县指挥部按指令执行。

6 后期处置

6.1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县指挥部办公室。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指导相关单位进行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

6.2善后处置

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

6.3总结评估

(1)县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组,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并进行总结,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至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7 保障措施

辐射事故指挥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价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7.2物资装备保障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7.3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县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技术组间的联络畅通。

7.4技术保障

筹建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县指挥部定期选送相关技术人员到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学习培训,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5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以及高危行业的专业队伍是抢险救援主要力量;加强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各级、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6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7.7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8应急能力保障

7.8.1宣传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以涉核与辐射主要企业和医院为主要宣传对象,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和本地区信息发布相关要求,加大正面宣传,确保安全隐患排查达到防风险、补短板、强管理、提能力、保安全的效果。学习贯彻核安全法律法规,以涉核与辐射企业为主阵地,通过宣传国家核安全知识百问、开展系列访谈讲堂等方式,针对性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讲好核与辐射安全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做法,营造“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环境。

7.8.2培训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有关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8.3演练

县指挥部、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放射源使用企业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专项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发布,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组织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4月15日印发的《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各预案之间衔接关系图.docx

2.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表.docx

3.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docx

4.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docx

5.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表.docx

6.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7.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docx

8.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docx

解读链接:图文解读:《关于印发沁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