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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160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9-08-06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批管理制度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9-08-06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充分发挥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绿色沁源的社会形象,促进全县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该县政府门户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沁源县情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责成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应针对本单位相关栏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共同做好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网站信息发布人员。承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 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才发布。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报政府办分管领导审核,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发布。并按要求填写《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见附件)后签字、盖公章报县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条 网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室名义、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山西日报、长治日报等新闻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转载文件、电报的来源。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县政府信息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 严格遵守密码管理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员要对后台登录的密码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实行网站信息员管理考核制度,将网站信息员日常工作考核列入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