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具体地址:沁源县沁西路297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本机关办公地址:沁源县沁西路297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具体公开信息网址:沁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办公地址:沁源县沁西路297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5-7832076。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地址:沁源县沁西路297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5-7832076;
传真号码:0355-7832076;
邮政编码:0465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正。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属实的,将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本单位也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长治市市场监管局或者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受理程序
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前述期限内。

晋公网安备1404310214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