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05081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23〕9号 | 发文时间:2023-06-16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6-22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3〕3号)精神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23〕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将做好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有效提高全县国民经济各行业核算基础数据质量,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沁源,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对象的机构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乡政府镇人民、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成立沁源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税务局以及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沁源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压实工作责任。经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量大,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县委政法委协调。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单位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普查办公室,村委会(社区)要设立普查工作组,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经济开发区要设立普查办公室,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四至范围内的普查工作。
(三)选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沁源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所涉基层普查人员劳动报酬,足额发放;所涉移动终端设备经费,充分统筹现有信息化设备,按照厉行节约原则,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鼓励普查员利用个人手机终端参与普查,并给予适当的通信补助。各项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加强部门合作。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把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重要意义,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联络员,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要求,强化合作,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普查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全力支持所在地统计和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工作。各级统计和普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普查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按普查方案要求推进实施;要抓住普查契机,推动符合达规条件的企业单位入库入统,夯实常规统计监测基础,圆满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第一的观念,立足底线思维,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要对普查数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积极配合省级统计督察,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四)抓好重点调查。科学谋划首次统筹开展的投入产出调查,聚焦调查表式多、填报难度大等特点,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对确定的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单位,强化统计制度方法宣传解读和业务指导,提升调查质量。通过统筹开展经济普查与投入产出调查,更好了解国民经济各行业间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反映不同行业间经济联系,实现总量数据和结构数据协调衔接。
(五)强化宣传引导。县、乡两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及其它服务平台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