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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0328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23〕12号 | 发文时间:2023-07-14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7-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充分发挥政府性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8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9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二)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其中: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发改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等工作,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制度完善和管理规范。
二、债务资金举借
(一)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除发行政府债券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
(二)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统一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任何债务。承担公立医疗等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政府债务,其单位自身债务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全县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财政部门执行上级财政部门的限额文件并下达债务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四)县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应纳入预算管理。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
(六)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三、债务资金使用
(一)政府性债务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置换存量债务或优先保障公益性在建项目建设,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既定用途。债务预算执行中的有关各项活动,包括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监测和报告等,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进行。
四、债务资金偿还
(一)县政府应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安排到期专项债务对应的基金支出或专项支出,确保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按期偿还。
(二)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的,举债单位应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五、存量债务化解
(一)对清理甄别后确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应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对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其项目运营收入应上缴财政作为预算收入管理,并专项用于偿还对应的存量债务。
(三)切实履行政府存量债务的偿债责任,可申请政府债券置换,财政部门要与债务人、债务人主管单位、债权人依法签订四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置换的,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处置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债务的举借,确需政府依法偿还的,应依法依规做好妥善安排。
(四)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应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期还本付息,存量债务未置换纳入预算管理前,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依合同约定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六、债务信息统计报告
(一)凡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按县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查上报信息,做好本级政府性债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统计结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
(二)财政部门应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严格审查本县政府性债务统计信息,上报债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
(三)财政部门应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七、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
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综合债务率高于警戒线的地区,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警戒线的地区,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警戒线,但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警戒线的地区,列入风险提示名单。
(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列入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原则上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压缩一般性支出、控制项目规模、处置存量资产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逐步降低风险。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超收收入,扣除政策规定各项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八、监督与管理
(一)沁源县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二)财政部门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利息负担率、债务逾期、或有债务转化率等为指标,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财政绩效考核体系。
(三)审计部门应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的实施中注意查处政府性债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强化责任追究。
(四)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要求公开政府性债务情况。
九、责任追究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举债机构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对不按照规定(或批准用途)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