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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2462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5〕6号 发文时间2026-01-21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印发;沁源县;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污水收集;转运;管理;办法;通知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污水收集转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1-23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污水收集转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1-21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沁源县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污水收集转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污水收集转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生活污水(以下简称“农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农村污水收集转运行为,防止水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污水收集转运。

第三条  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污水收集转运应遵循“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村民参与,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具体实施,村委会协助落实,村民积极参与。

第二章 污水管网建设维护

第五条  污水管网建设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与其他管网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专管输送、雨污分流,并与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衔接。

第六条  污水管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采用耐腐蚀、抗压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污水管网巡检维护制度,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巡查、清淤、维修,确保管网畅通、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村维护好已建成的污水收集管网和设施,确保生活污水有效收集,避免随意排放。严禁将工业废水、养殖废水、医疗废水、生活垃圾等非生活污水及杂物接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农村污水收集转运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收集转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污水收集转运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做好宣传、协调、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组织将收集池污水及时就近转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站)进行集中处理。污水转运可采取政府组建专业队伍、购买服务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施。从事污水转运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转运方”)应具备相应的运营能力和条件。

第十一条  转运污水必须运送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站)或经许可的其他合法处置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排放。

第十二条  转运方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转运,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抛洒、不遗漏,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转运方和污水接收方都应建立转运台账,详细记录每次转运的污水来源、数量、转运时间、承运人、接收处置单位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管网维护、污水转运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及县水务公司要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污水管网维护、污水收集转运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各乡镇应建立考核制度,对辖区内管网和设施维护、农村污水的收集转运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使用好专项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鼓励村民和社会各界对农村污水管网和设施、污水收集转运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八条  将农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污水收集转运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沁源县村级污水转运、管网维护一览表.docx

解读链接:图文解读:《关于印发沁源县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污水收集转运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