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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8831
发文字号沁政办函〔2025〕15号 发文时间2025-04-27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建立;沁源县;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执法协作机制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沁源县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联动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05-03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沁源县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联动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5-04-27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加大对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加强相关部门间的组织协调、衔接配合、联动执法,按照《长治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联动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长打非办发〔202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建立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组长,各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协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和合法矿山企业的超层越界行为。

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地内造成生态破坏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应急局负责加强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水利局负责打击查处河道(水库库区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砂、挖土、采石等行为。

能源局:负责加强煤炭行业相关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负责加强供电企业监管,督导供电公司和用电企业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组织供电企业对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重点区域相关企业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终止供电。

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林地、草原、湿地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管,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发改和科技局:负责对非法采矿案件所涉及的矿产品价格进行认定,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结论。

供电公司:依托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重点矿区、私挖滥采易发区周边小工厂、养殖场、家户院落等隐蔽场所不明原因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用电量不正常增加、夜晚用电显著多于白天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

三、成员单位联合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具体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矿产资源,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方针、政策、决策,研究制定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调查了解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解决各级、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强化协调配合,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健全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长效机制,推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发展;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向机制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形式和人员后召开,联席会议议定和决定的每一事项对相关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要全面予以执行和落实。每次联席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据此执行。

(二)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旨在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职能,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执法力度,给予非法违法采矿分子联合打击,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联合执法制度适用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和行为人查处中,需公安司法介入采取强制措施的,针对突发性、紧急性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县人民政府或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及联席会议决定的联合执法任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组织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情况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处理;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

(三)信息共享制度。各成员单位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工作。各成员单位间应积极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渠道,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收到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信息共享包括:各废弃(关闭)矿点、私挖滥采重点监控区、持证矿山基本信息,各成员单位获得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需联合调查取证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涉嫌构成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涉嫌构成失职渎职需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非法违法采矿线索核查处置情况。

信息共享原则上应通过书面、电子文档等形式传送;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成员单位应书面函告有关部门获取信息的类别、明细等相关要求;需要移送线索的成员单位应书面告知线索接受单位线索接收时间、具体内容、核查要求等情况;信息共享中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应特别说明,信息共享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其保密规定;各成员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共享各项工作,严禁推诿扯皮。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