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沁源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51502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4〕60号 发文时间2024-12-05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12-11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12-05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沁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沁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沁源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煤矿事故分为四级:

1.5.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应急、能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能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武警沁源中队、县森防队(县安全生产救援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金融监管支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及县能源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355—7832469(传真0355—7832686)。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按照事故等级及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和各成员单位及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移交指挥权,下级指挥部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新闻宣传组、环境检测组和善后工作组9个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能源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职责:根据县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上级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各项工作。

2.3.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县森防队(县安全生产救援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掌握事故动态,负责搜救营救受伤被困人员;组织疏散人员,排险、灭火、消除危害源,封闭、控险、清消;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2.3.3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能源局、县森防队(县安全生产救援队)、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煤矿专家

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防范事故扩大的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

2.3.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

2.3.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公安交警大队、武警沁源中队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2.3.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能源局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工作。

2.3.8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2.3.9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县金融监管支局、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恢复重建工作。

3风险防控

县应急局要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我县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县应急局及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充分运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沁源县煤矿安全多级实时监测与风险预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煤矿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重点监控。同时,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国网沁源供电公司等部门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预警

县应急局及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县应急局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事故危害、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应急处置和救援

5.1信息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包含涉险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总调度和企业负责人,总调度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和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县应急局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局报告。

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接到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可以立即快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5.2先期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煤矿企业及办矿主体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开展先期自救,防止事故扩大或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向县应急局报告。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响应分级

县指挥部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5.3.1 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

②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人员受伤受困或下落不明的;

③超出县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需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支援的;

④县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煤矿事故。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灾害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能力进行研判,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县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调集装备,赶赴事发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

②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批示、指示精神;

③当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县指挥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5.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事故或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

②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人员受伤受困的;

③依靠县指挥部能够应对的事故;

④县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煤矿事故。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灾害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能力进行研判,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指挥长、副指挥长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力量赶赴现场,与事发煤矿主体企业以及煤矿企业签约的矿山救护队迅速衔接,共同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

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范围、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等情况进行事态的初始评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出处置建议,统一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③在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应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要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迅速控制、转移危险源,抢救伤员,封闭现场等;

⑤组织营救和救治遇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控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⑥在危险区域、事故可能波及或影响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⑦修复被损坏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公共设施,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⑧掌握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和舆情引导工作。

5.3.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以下事故;

②煤矿主体企业或煤矿企业力量不能够处置的事故;

③县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灾害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能力进行研判,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①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②督导事发煤矿企业和主体企业做好事故灾害的处置工作,必要时调动县级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③指导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5.3.4响应调整

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5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新闻宣传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5.3.6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必须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县应急局、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的调度指挥中心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音视频、图像采集工作,负责应急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资源规划、应急指挥视频会商、指挥决策信息化保障等任务;负责建立通信值守联络机制,专人值守现场指挥部音视频调度设备,保障与上级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的联络,突发情况随时上报;负责利用煤矿企业、通信运营商的应急通信网络及设备开设通信枢纽,实现与上级应急调度指挥中心、党委政府应急值班室互联互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

煤矿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伍应当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命令立即赶赴事发煤矿,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县指挥部视抢险救援需要,负责报请市指挥部调动市级应急救援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6.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应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督促做好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和资金的申报工作,协调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煤矿主体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的维护保养工作。

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县指挥部可紧急征用社会物资。

6.4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财政局应将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发布、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安全投入预算,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煤矿主体企业应当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体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应急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及建议,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人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进行调查,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附则

8.1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告知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8.1.2 培训

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的能力和素质。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8.1.3 演练

县应急局针对本行业主要特点和易发事故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经常组织区队、班组开展现场处置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规定3年评估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修订。

应急预案编修发布备案后,各成员单位应针对本预案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县应急局及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煤矿企业事故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沁源县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21〕60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docx

9.2 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docx

9.3 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系方式.docx

解读链接:图文解读《关于印发沁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