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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42136 |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4〕31号 | 发文时间:2024-07-25 |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8-01 |
沁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为了保护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沁源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重要性。以加快科技创新为目标,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并积极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三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6.《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7.《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8.《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9.《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
10.《气象观测技术发展引领计划(2020—2035年)》
11.《气象信息化发展规划(2018—2022年)》
12.《长治市“十四五 ”气象发展规划》
13.《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14.《沁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公示稿)
15.国家、山西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年限、范围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73年。
专项规划范围:沁源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六条 主要任务
1.根据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布局等特点,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重点;
2.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线界落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山西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未征得山西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1.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气象观测要求,结合沁源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
规划对象情况一览表
|
地面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 |||||
|
台站 |
沁源国家基本 气象站 |
区站号 |
53875 |
台站类别 |
基本站 |
|
经度 |
112°20'20" |
纬度 |
36°27'45" |
海拔高度 |
981.8米 |
|
详细 |
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有义村 |
观测场 面积 |
25×25米 | ||
|
最多 |
N |
次多 |
NNE |
本站所处 |
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 |
2.根据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3.为保护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1.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2.国家气象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控制保护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沁源县现状及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观测场周边1000米为保护区。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范围
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
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本体范围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1)界线划定
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纳入沁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2.建设保护范围
(1)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3.建设控制地带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原则确定规划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50米;
②与大型水体距离大于100米;
③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④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大于500米;
⑤核心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应小于距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的1/10。
⑥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十三条 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3.观测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
规划、建设、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或者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沁源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显著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4.未经山西省气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放牧等活动;
3.擅自占用依法设置的气象无线电台站工作频率,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热源、电磁干扰源、污染源、辐射源等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规划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近期建设
本规划的规划年限:2023—2053年。
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应按相关规范完善场地、气象观测设施建设,采取工程性保护措施保障场地安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周边障碍物进行筛查、核实、拆除及管控。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规划协调统一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沁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沁源县气象局应当将沁源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沁源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发改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 落实相关推进的制度
沁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沁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
沁源县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 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沁源县气象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由沁源县气象局编制,并报沁源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沁源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沁源县气象局、沁源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