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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1981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3〕16号 | 发文时间:2023-06-01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规范;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6-1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23年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和省纪委5月29日耕地保护专项检查反馈意见、市纪委耕地保护政治监督有关要求,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扛牢耕地保护责任,有效防止农用地“非农化”“非粮化”,进一步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要通过现场宣传和网络
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
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田长负责制度”“违法占地实行终身追责”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开展农业设施建设,做好土地复垦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明确因项目建设产生的废弃土石料,除本项目自用外,剩余废弃土石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坚决杜绝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流入市场等违法行为发生;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扛牢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假借设施农用地名义而实施私挖滥采倒卖土石资源等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程序及时上图入库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责成专人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和上图入库工作;务必于2023年6月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报县自然资源局上图入库,之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新增设施农业用地报县自然资源局上图入库,实现“一张图”监管,未按时按规定进行上图入库造成我县涉农违法占地比例增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6月上旬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对辖区内所有设施农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未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整改,坚决杜绝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假借设施农用地备案名义实施私挖滥采、破坏生态、造成地灾隐患等违法行为发生。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