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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4699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3〕9号 发文时间2023-03-06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3-14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意见

 时间:2023-03-06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性划拨,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范围与方式

(一)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意见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二)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不含0.3亩,尾数保留两位小数)。

2.失去部分或不达全部失地条件的,按照失地的比例进行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计算方法:

失地比例=失地面积÷二轮承包时的面积×100%(尾数四舍五入

3.多批次征地的,按该农户二轮承包时的面积分计算失地比例,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4.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

(三)补贴方式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征收土地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先确定保障人数,根据保障人数测算补贴资金,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对象人数≥保障人数)金额及分配方案原则上向年龄偏大及特困群体倾斜或本村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平均分配

计算方法:

保障人数=本次所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农用地总面积÷符合参保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尾数四舍五入

3.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补贴对象范围:

1)制度实施时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编人员、国有企业正式人员;

2)被征地时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

3)在征收土地公告日前去世的;

4)非法征地以及私自租赁土地等所产生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39倍;对部分失地按失去土地的比例征收,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地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1.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函告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

2.属分批次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函告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

3.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4.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土地征收获批通知后,以书面形式下发《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办的通知》,同时下发已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告知县社会保险中心,开始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县社会保险中心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由县社会保险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市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新老政策衔接

(一)2009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被征地农民补贴的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由县财政加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暂存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当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支付。

2.用地单位在发文前没有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县政府负责征收补齐。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所需社保补贴花名表协议书及相关资料由项目所在镇组织各村(居)进行完善,必须准确无误,经县自然资源局对当年被征土地面积进行核实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2019年1月31日及以后),所有办理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不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应按照本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方式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过渡期间: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5月25日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测算的,执行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

(三)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家属或本人提出申请,一次性结算清本人的被征地社保补贴费用,资金从被征地社保专户中列支:

1.补贴对象未满60周岁死亡的;

2.征地时为农户,之后身份变为机关事业或国有企业正式人员的;

3.征地时为农户,之后已领取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成立沁源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       

(二)落实工作职责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填写《调查表》、《补贴方案》、《申请表》、《花名表》、会议记录及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调查、确认及公示等工作,并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负责告知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核定征地农户原土地面积,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并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的确认;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并及时将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告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坚持“先保后征”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以及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八、法律责任

(一)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国家及省、市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及省、市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图文解读《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