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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658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7-08 |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零事故;创建标准;通知 |
标题:沁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中创建标准和事故统计范围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0-07-24 |
为规范全县“零事故 ”单位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中创建标准和事故统计范围的通知》,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中创建标准和事故统计范围的通知》(长政安办发〔2020〕39号)、沁源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中创建标准和事故统计范围的通知》(沁政安办发〔2020〕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自然灾害救援等行业特点,特制定《创建“零事故”单位标准》和《“零事故”单位事故统计范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1:
创建“零事故”单位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
(一)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创建工作,分析研判形势,解决重大问题。
(二)各企业要依法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管理制度健全
(三)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以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三、安全管理落实
(四)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和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各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辨识、分级、建档、标识和管控,动态掌握风险点、危险源,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治理到位、险情处置及时。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人员密集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消防设施等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实施有效监督监控。
四、宣传培训到位
(六)各企业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安全知识进企业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告知日常生活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加强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七)各企业要在本单位存在安全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辖区、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处置方案等主要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或场所,要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八)各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和全民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五、考核奖惩到位
(九)各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查找并报告问题隐患,并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十)各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
附件2:
“零事故”单位事故统计范围
一、纳入统计
(一)企业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范围内发生的各种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亡人事故,企业所属运营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
(三)辖区内发生的、经消防机构依法认定的火灾亡人事故。
(四)辖区内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亡人事故。
(五)企业发生的坍塌、淹溺、高处坠落、燃气爆炸、中毒窒息等亡人事故。
二、不纳入统计
(六)自然灾害(地震、气象、洪水、地质灾害等)直接造成的亡人事故。
(七)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三、有关要求
(八)事故统计坚持应统计尽统计的原则,但不得重复统计。
(九)事故统计出现争议时,由具有管辖权的县政府安委办负责协调解决。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统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