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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1141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9-04-15 |
发文机关:沁源县统计局 | 主题词:统计法;“十三个不得”; |
标题:《统计法》“十三个不得” | |
主题分类:统计 | 发布日期:2019-04-15 |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个不得”:
4.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三个不得”:
7.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8.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9.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四、统计调查对象“两个不得”:
10.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1.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五、统计检查对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两个不得”:
12.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13.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