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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1140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9-01-08
发文机关沁源县统计局 主题词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通知
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新修订的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办法
主题分类统计 发布日期2019-01-08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新修订的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办法

 时间:2019-01-08       大    中    小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6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晋政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加快推进“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统一的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为重要导向的区域经济考核评价体系,旨在通过省市县三个层面同时考核,压紧压实各层面目标责任,形成三级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三条 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导向,体现新发展理念,引导区域经济持续稳步协调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紧扣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落实;坚持分类考评,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对接,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形成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新格局;坚持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差异,激发全省加快转型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范围分为省域、市域和县域三个层面。

  省域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市域包括11个设区市所辖区域;县域包括117个县(市、区),其中92个县(市)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进行分类。

  全省县域共分四类:Ⅰ类为重点开发县域,共14个;Ⅱ类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县域,共33个;Ⅲ类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县域,共45个;Ⅳ类为25个市辖区。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区域分类名单见附件1。

  第五条 省域、市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煤炭工业和制造业占比变动(重点考核评价煤炭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降低率和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率两个方面)、培育“小升规”企业数量、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当年开工率、开发区投资产出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长效益(重点考核评价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速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速度等五个方面)、环境质量(重点考核评价空气质量和水体质量两个方面)、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共10项16个指标。

  第六条 重点开发县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煤炭工业和制造业占比变动(重点考核评价煤炭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降低率和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率两个方面)、培育“小升规”企业数   量、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当年开工率、园区(开发区)投资产出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长效益(重点考核评价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速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速度等五个方面)、环境质量(重点考核评价空气质量和水体质量两个方面)、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共10项16个指标。

  第七条 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县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煤炭工业和制造业占比变动(重点考核评价煤炭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降低率和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率两个方面)、培育“小升规”企业数量、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当年开工率、园区(开发区)投资产出强度、“三品一标”获证产品认证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长效益(重点考核评价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等四个方面)、环境质量(重点考核评价空气质量和水体质量两个方面)、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共10项15个指标。

  第八条 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县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煤炭工业和制造业占比变动(重点考核评价煤炭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降低率和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率两个方面)、培育“小升规”企业数量、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当年开工率、园区(开发区)投资产出强度、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长效益(重点考核评价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等四个方面)、环境质量(重点考核评价空气质量和水体质量两个方面)、生态修复(重点考核评价当年造林面积及合格率和当年草地改良和耕地种草面积等两个方面)、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共10项16个指标。

  第九条 市辖区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煤炭工业和制造业占比变动(重点考核评价煤炭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降低率和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率两个方面)、培育“小升规”企业数量、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当年开工率、园区(开发区)投资产出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长效益(重点考核评价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速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速度等五个方面)、环境质量(重点考核空气质量和水体质量两个方面)、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共10项16个指标。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

  第十条 考核评价区域分类、指标体系和权重分配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而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统计调查任务,主要由统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为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严肃性,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统一由统计部门组织进行审核、汇总、计算。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解的任务,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调查审核,并按要求报统计部门。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牵头责任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分解表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对省域的考核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评价体系有关指标设置年度目标,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将年度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对11个设区市的考核评价,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各市年度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统计局采用目标考核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算。

  对全省117个县(市、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评价,直接采用结果评价的方法测算县域四个类别综合排序。

  对市域和县域的测算结果经相关部门联审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方法与年度目标任务对接挂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指标,计满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指标,在给定基础分值的基础上,按完成任务程度赋分。结果评价方法以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为主,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制。具体办法是对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根据指标权重进行加权汇总,依据得分多少确定综合排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体系实施专项考核,每年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并单独奖励。考核过程和结果应用与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对接挂   钩。

  第十六条  市、县在安全生产和统计数据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在考核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否决意见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统计局提出,并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统计局、省属各市调查监测中心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省、市两级考核评价统计数据,2月底前报送县(市、区)考核评价统计数据。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于次年2月底将市域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3月底将县域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的监管工作,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省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考核评价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考核评价基础数据。对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6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晋政发〔201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