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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3405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05-14 |
发文机关:沁源县统计局 | 主题词: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 |
标题: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 |
主题分类:统计 | 发布日期:2018-05-14 |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二是经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三是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