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沁源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18-3405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8-05-14
发文机关沁源县统计局 主题词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
标题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主题分类统计 发布日期2018-05-14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时间:2018-05-14       大    中    小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二是经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三是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