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沁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沁政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不断健全医疗保障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任务措施
自2019年起,全局要推动“三项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领域全面实施,推进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局内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统一建章立制。医疗保障局要依据《沁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信息的制修订工作,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制度规范。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及科室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3.规范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5.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决定被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医疗保障局要依据市、县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办法的要求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修订完善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医疗保障局要以省、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为依据,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并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按照上级编制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内容。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关键环节,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要按照省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和省、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本系统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及比例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
4.严格记录归档。医疗保障局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发挥记录作用。医疗保障局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管理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医疗保障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我局要依据市、县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医疗保障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把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对公民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处2万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的,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着重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5.细化审核程序。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暂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6.明确审核责任。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局局长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统筹衔接。局内各科室开展工作要与今年开展的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逐步规范完善,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督促考核。医疗保障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
沁源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