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沁源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直单位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5-2203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6-06
发文机关沁源县公安局 主题词涉企 行政 检查
标题沁源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日期2025-06-06

沁源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06-06       大    中    小     

沁源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公安领域(12项)
1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2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3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4 对旅馆业治安的行政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5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6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7 对流动人口的行政检查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8 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政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第一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9 对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10 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11 对印刷业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
12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公安部门 县级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