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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201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6-17 |
发文机关: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主题词:林业;涉企;行政检查 |
标题: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布日期:2025-06-18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
行政 检查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2 |
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3 |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 |
行政 检查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4 |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 检查 |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畜牧)、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5 |
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管 |
行政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和控制有害生物侵入的相关原则和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生物安全法》:明确了对有害生物进行防治和控制的责任和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规定了对进口和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侵入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预防和控制种子中的有害生物传播。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沁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