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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175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10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沁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
标题:沁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1-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沁源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沁源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沁源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沁源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执行调研、审查、审议、通过、听证、备案、公布等法定程序,确保制定程序合法。
第六条 科学规划原则。应综合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均衡发展原则。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受理在先原则。按照合理布局标准规定,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尊重历史原则。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距离、数量、限制性条款”组合模式。
第十二条 距离限制模式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盈利水平、诚信等级、特殊群体等因素,设定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数量+距离组合限制模式
(一)住宅小区(不含临街门面房)内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上(包含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行政村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包含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自然村按照居民人口数标准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包含300人)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2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2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经营面积在6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的饭店、KTV、台球厅、足疗洗浴中心、宾馆、旅店、公寓、酒店等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且与外部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五)汽车站、服务区、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含售票厅、候车厅、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上下客区、地下通道)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六)旅游景区、工矿区、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数量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七)封闭式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监区)等内部场所,按总量限制模式设置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第十四条 放宽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在间距、数量标准限制上放宽要求: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二)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或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划间距的50%。
(三)退伍军人、转业军人自主择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供相关证件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四)持有三至四级残疾证、四级至十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五)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沁源县烟草专卖局审核,并向长治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十五条 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数量标准限制: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办理时应当提供户口本等有效证明)。
(二)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一至三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且由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的。
(四)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体育场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命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 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经营业态方面
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经营场所的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本规划出台前已经设立零售点,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划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十九条 对适用“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和“适度放宽标准的情形”的申请人审批发证时,应向周边最近持证户做好解释说明,保护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的范围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沁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0日起生效。2023年3月9日起实施的《沁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沁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沁源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