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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4021
发文字号沁政规〔2025〕2号 发文时间2025-08-18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农村;居民;饮用水;水价补贴;办法;试行;通知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源县农村居民饮用水水价补贴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08-25

沁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源县农村居民饮用水水价补贴 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8-18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沁源县农村居民饮用水水价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七届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农村居民饮用水水价补贴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沁源县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切实减轻农村居民用水负担,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4〕41号)《沁源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沁政办发〔2019〕8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价补贴对象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范围内的农村人口。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指以村镇为单位,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系统。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在村庄、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

单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二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水价补贴:

(一)在沁源县城乡水务公司管网辖区内的农村供水人口;

(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种植业及养殖业等单位的生产及生活用水;

(三)由煤矿等工矿企业直接管理并负责给农户供给的福利水和非动力引水、农户自备水源井、旱井蓄水工程等;

(四)对不收取水费的村庄,财政不予补贴;

(五)对收取水费未进行专账管理的村庄,财政不予补贴。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相结合制度,以人为单位实行计量补贴。

第四条  价格补贴核定范围:每人每月1立方米,年核定补贴定额为每人12立方米。结合实际,可实行季、月互补,年终核定制。

农村供水居民水价不超过1.9元/立方米,遇价格调整,按新价格执行。

第五条  水价补贴标准:根据供水工程的水泵扬程、使用净水设备情况确定,具体参数指标如下:

(一)总扬程在600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每立方水补助3元; 

(二)总扬程在250米以上600米以下的供水工程,每立方水补助1.5元;

(三)总扬程在250米以下的供水工程,每立方水补助1元;

(四)有净水设备的引水工程并按要求使用的,每立方水补助0.5元;

(五)提水工程有净水设备并按要求使用的,每立方水增加补助1元。

第六条  水价补贴所需资金,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水利局汇总,县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补贴资金由乡镇统一报送至县水利局,经县水利局审核各工程水价补贴资金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各乡镇,再由各乡镇拨付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第八条  水价补贴按供水工程实际运行情况,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报县财政局拨付执行;集中供水工程由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报县财政局拨付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要建立水费收取财务专账,专款专用,财务专账要体现水费收取情况、支出情况和亏盈情况。要以专账作为拨付水价补贴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虚报和冒领。

第十条  水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电费、管理人员工资、工程日常维修等费用,不得用于与农村供水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县水利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加强对水价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违规使用水价补贴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程管理及其他

第十二条  享受水价补贴的供水工程及补贴标准,要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强化工程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正常供水,供水保证率要达到95%以上。供水保证率低于60%的,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以户为单位的用水台账,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应单独记录。

第十五条  享受水价补贴的人口,以当地派出所人口管理年报数字作为下一年度补贴人数的依据。

第十六条  如果供水工程水源发生变化或取水位置发生变动,要以发生之日起对水价补贴标准重新核定并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提倡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各供水工程要落实水源地保护,确保饮水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链接:图文解读:《沁源县农村居民饮用水水价补贴 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