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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1042 | |
发文字号:沁政办规〔2024〕1号 | 发文时间:2024-08-01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源县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8-05 |
各乡、镇人民政府,沁源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源县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源县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山西省乡村民宿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民宿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着力培育品牌民宿,提升民宿发展水平,提高接待水准,保障宾客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宿发展坚持“绿色生态、注重品质、体现特色、融合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在沁源县境内,利用自有住宅、闲置房屋改建、新建房屋,建设和装修装饰具有太岳自然和文化资源特色,为宾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特色住宿设施。
第四条 服务对象不以公众为主的民宿,不纳入本民宿管理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五条 民宿选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沁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 民宿开办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地应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经营用房及主要附属设施系合法建筑,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自建房屋需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可靠性等级达到B级以上要求;
(三)建筑风格应与所在社区或村庄的建筑风格和环境协调,建筑设计、装修装饰、景观营造应突出太岳山水或当地历史文化或乡土特色;
(四)产权应清晰,用于民宿经营的房屋和场地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邻里纠纷;
(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六)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经县消防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
(八)投资主体无严重失信行为;
(九)利用文物建筑开设住宿设施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民宿应办理以下证照和手续: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兼营餐饮的,还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民宿投资和经营管理。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项目应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二)经营期间不得发生侵犯宾客隐私、侵害宾客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违规事件,不得有食品、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故和负面舆情;
(三)经营管理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相关规定;
(四)加强安全管理,依法规范开展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第十条 民宿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民宿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鼓励民宿注册为法人企业,同一经营场所,不得办理两个以上的同类经营许可证照。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主体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不涉及商业机密的经营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严禁非法采集个人隐私数据。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主体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规范有效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主体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不得设置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设备,不得擅自使用民宿等级标志,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获评等级的民宿,日常经营需达到评定等级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为培育地方民宿品牌,提高民宿标准化建设水平,制定《沁源人家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开展等级评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且年正常经营时长不少于5个月可自愿申请等级评定;通过等级验收的民宿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整改不通过,则取消相应等级,两年后可继续申请等级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取消等级,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民宿等级评定、检查与复核工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鼓励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本土文化内涵、美学设计感,增强文化体验性、产品舒适度。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高端品牌民宿和社会资本,通过加大政府配套支持,融入当地文化和旅游元素,做好高端民宿的打造。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对通过“沁源人家”等级评定的民宿,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并将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对沁源县境内通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获得等级或称号的民宿,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以乡镇或村集体、企业为主体,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现集中连片式发展民宿集聚区,对达到奖励要求的村集体、乡镇和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宾客进行登记的;
(二)纠缠宾客或强行向宾客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和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食品的;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的;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的;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九)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二)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对全国性公共卫生事件防治不力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火灾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申办经营民宿为由,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却不开展民宿经营活动或运营达不到评定时的条件和要求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取缔相关扶持或奖励,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沁源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