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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4315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8-03-05
发文机关沁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主题词信息公开规定
标题沁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规定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8-03-05

沁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规定

 时间:2018-03-05       大    中    小     

    第一条、为确保供销社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供销社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沁源县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供销部门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我县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4以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为原则。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五条、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

  第六条、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沁源县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

  4.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5.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七条、县社各股(室)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办公室确定。

  第八条、县社各股(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县社各股(室)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县社部门的执法公开,应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公开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以及其他部分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社办公室组织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复核申请人填写相关资料。当场可以答复则立即予以提供;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则立即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条件符合要求则按照各股室职责分工,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注明办理时限),呈社领导阅示并签批意见后,分送有关股室办理;各主办股室提出意见和信息(含保密初审意见)分为:全部公开、部分公开(注明理由)、不予公开(注明理由);办公室会同其他股室办进行审核后呈报社领导审定;办公室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提供。

   第十三条、县社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县社依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级供销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