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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503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6-25 |
| 发文机关:沁源县医保中心 | 主题词: |
| 标题:沁源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 主题分类:公共企事业单位 | 发布日期:2021-06-25 |
第一条 根据县委编委《关于印发<沁源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沁编发〔2021〕12号)和县委编办《关于沁源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沁编办发〔202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沁源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是沁源县医疗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为公益一类。
机构名称:沁源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355-7740777
投诉电话:0355-7740777
邮政编码:046500
办公地址:沁源县沁河镇胜利北路192号
电子邮箱:qyxylbxzx@126.com
第三条 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法规。
(二)贯彻执行全市医疗保险业务服务事项、经办流程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登记、变更、转移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四)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收支管理及有关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
(五)承担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同时对其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拨付工作,并对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协议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受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医疗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七)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货款预付和清算工作。
(八)承办县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内外事务;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档案、公文处理、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综合事务的培训、宣传及会议组织;负责拟定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对公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定期考核;负责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
(二)财务股。负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险基金报表、预算和决算;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编制收支分析报告工作;负责申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货款预付和清算工作;负责办公经费预决算和内部财务管理;负责职工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工作。
(三)基金稽核股。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政策和履行协议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病案复审和专项检查等稽核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相关工作;接受待遇服务股移交的稽核建议并进行查证;负责医药机构的定点评估;接受参保人员对相关医保基金管理和使用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和侵害基金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查证;对意外伤害住院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待遇服务股。负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险涉及相关待遇的核定及手工零星报销;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定及手工零星报销;承担对定点医药机构上传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提出稽核建议;负责承办全县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就医备案工作;负责解答参保人员对医保待遇政策的咨询。
(五)参保信息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中心信息系统、网络的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
第五条 沁源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8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2名(股级),其他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