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2045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8-01 |
| 发文机关:沁源县医保局 | 主题词:禁止使用;已故人员;就医购药 |
| 标题:关于禁止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8-01 |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规范使用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近期发现有极少数去世人员家属存在使用已去世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行为,此类行为已违反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必须依法坚决遏制。
一、欺诈骗保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参保人员去世后,其所在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停保手续,导致去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部分去世参保人员的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冒名使用去世人员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通过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违规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3.明知参保人已去世,家属仍使用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套取医保基金,该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二、有关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不幸去世后,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应在去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2.各参保单位及去世参保人员家属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参保人员去世后,严禁使用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不得因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各定点医药机构需加强医保政策学习与执行力度,在就医购药环节严格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4.凡有使用去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的,须主动退回发生的统筹金额。
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照执行,携手共同守护好关乎全体参保人福祉的医保基金“安全线”。
联系电话:0355—7742876、7740777
沁源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