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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867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01
发文机关沁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主题词行政;检查;指南
标题沁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卫生 发布日期2023-12-01

沁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时间:2023-12-01       大    中    小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1、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4、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5、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6、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7、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9、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10、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11、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2、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13、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4、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15、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6、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17、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18、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19、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20、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21、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22、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四条

5、《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四条

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7、《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订))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1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1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709号)第四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

1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1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1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十六条

1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2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沁源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审批机关

沁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五、检查内容

1、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3、公共场所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工程项目验收有无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处理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情况;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情况;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5、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设施卫生要求;设施设计卫生要求;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6、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制度;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7、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人员培训、健康证、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8、涉水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9、学校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10、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11、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供水设施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情况;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12、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13、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4、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情况;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15、幼托机构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16、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1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1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19、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报告情况;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情况;资质证书;年度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20、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2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

22、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23、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

24、医疗机构是否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

25、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26、医疗机构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27、医疗机构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2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29、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30、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31、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32、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33、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3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35、消毒产品是否达到消毒的卫生要求。

36、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37、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38、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39、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0、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41、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4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3、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44、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4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4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无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有无实施代孕技术,有无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有无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技术质量是否合格。

六、检查对象

医师、护士、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公共场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七、检查流程

(一)制定本局检查方案。

(二)采取双随机方式的,对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文字录。

(三)实施检查调取有关档案资料并核实情况。

(四)根据检查结果,一是无违法行为的,整理归档并公示。二是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同时立案调查,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八、检查形式

年度专项检查、投诉举报、随机抽查

九、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355--7832168

十、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公时间、电话及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三)办公电话:0355--7834546

(四)办公地址:沁源县沁河镇齐泉东街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