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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837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26 |
发文机关:沁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服务;流程 |
标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流程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26 |
1、受理范围及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2)具体或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
A、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是农业户口;双方均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是农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B、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离异或丧偶须出具《离婚证》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C、“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和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D、户口待定待落的人员和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E、本人及配偶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认定
1973年以来的生育行为须符合下列规定情况(对只生育过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但不符合当时生育间隔或女方年龄限制规定的家庭夫妇,可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A、1979年10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符合国务院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
B、1979年10月1日至1981年5月11日期间没有生育第三胎或收养第三个子女(生育二胎者间隔须在3年以上);
C、1981年5月12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4周年以上。收养子女的,女方须年满30周岁),且没有生育第三胎或收养第三个子女;
D、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4周年以上);
E、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期间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二、第三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的,两个孩子的年龄应间隔4周岁。照顾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须年满30周岁);
F、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须经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收养证手续;
G、1999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认定
A、该条件包括三种情况:a、夫妇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现无子女的。b、夫妇曾生育子女不属上述a 条规定,因子女在周岁内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现无子女的。c、夫妇因不育(孕)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一个女孩,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或因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妇曾生育过一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或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且后一个子女在前一个子女死亡一年后出生并死亡,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B、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再婚夫妇现存子女累计计算。
C、本“奖励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条件中的“收养”特指曾有过生育史夫妇的收养行为,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以前合法收养事实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子女关系,并且要分别由村委会和5个以上与本人无任何亲戚关系的其他人做出书面证明或签字。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以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收养两个孩子(残疾儿童除外)的不能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D、双方年满49周岁以后再婚的老年再婚夫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各自子女数分别计算确认;49周岁以前再婚的夫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再婚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或双方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E、没有婚姻史或没有生育史的,均不能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④“年满60周岁”的认定
“年满60周岁”指必须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的,只确认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另一方待符合年龄条件后再确认。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不论公历、农历,全部视作公历,不再变更。
2、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