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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775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2-08 |
发文机关:沁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服务;规范 |
标题:基本避孕服务规范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2-08 |
一、服务对象和范围
服务对象: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群,优先保障农村已婚育龄群众。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执行生育医疗服务相关政策,生育医疗服务范围外的项目按相关方案执行。
服务范围:全县各乡镇、村、社区
二、服务内容
基本避孕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一)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主要包括逐级存储和调拨、放置、发放服务和随访回访等。
(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主要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输卵管绝育、吻合术,输精管绝育、吻合术以及术后随访回访等。
三、服务流程及要求
(一)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
1.逐级存储调拨。县妇幼中心、乡卫生院在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入库、存储、出库和运输等流通环节,应当全程遵守国家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储、运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保障产品质量。如实记录药具入库、出库和库存等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于经检验不符合标准、变质失效、超过有效期的药具,应当如实登记,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并销毁。对各级从事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存储、调拨、放置、发放等服务的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免费基本避孕药具流入市场。
2.药具发放。设有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均可承担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告知群众。要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接收、存储、发放服务记录,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服务质量检查,定期分析业务数据,加强质量控制,提高避孕方法咨询指导准确性。鼓励通过社区、单位、高校、自助发放机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放免费基本避孕药具,方便育龄群众获得避孕药具,提高可及性。
免费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必须进入县妇幼中心,保障接受免费基本避孕手术育龄妇女需求。县妇幼中心应将免费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纳入本单位医疗器械管理系统,对使用者进行信息登记并将免费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产品信息告知育龄妇女。
县妇幼中心负责制定本辖区年度免费基本避孕药具需求计划,需求计划由乡级起报、逐级汇总。需求计划根据辖区使用免费避孕药具育龄群众人数、年人均使用量、实际发放量、库存量、发放量变化趋势等测算;县级需求应包括设有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免费避孕药具的需求。
(二)实施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县妇幼中心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具体服务流程,确保服务对象享受到免费基本避孕服务。对于需要转诊到省、市级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保留原始发票,按到县妇幼中心按相应的标准予以报销。服务对象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作为常住地区域划分依据。
(三)信息管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基本避孕服务项目信息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承担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发放的服务机构和实施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的县妇幼中心计划生育部应将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发放服务信息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情况报送县妇幼中心信息科。信息报送系统采取(季、年)度报表,县级妇幼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和分析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同时对辖区信息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质量检查。县妇幼中心报送至市级,由市级报送至省级信息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