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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056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9-07 |
发文机关:沁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文物保护;建设工程;作业审批 |
标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
主题分类:文物 | 发布日期:2022-06-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